索引号: | 113418237568263982/202003-00091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划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关于印发《青阳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印发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改革任务落实的重大举措,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要求,为确保2020年9月底前完成我县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特制定《青阳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青阳县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抄送: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县供电公司
青阳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印发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改革任务落实的重大举措,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0〕56号)和《池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确保2020年9月底前完成全县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全面摸清辖区内2017-2019 年未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附件4)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进一步掌握全县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了解排污许可证全覆盖的难点和薄弱环节,为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夯实基础。
(二)做好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完成《固定污 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以下简称《2019 年 版名录》)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附件5)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摸清底数。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清查出的排污单位清单为基础以及2018年以来投运的排污单位,结合工商、税务、电力等信息一并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范围。
(二)排查无证。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查已发证排污单位,将剩余的企事业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三类情形。对前两类情形明确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类别,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三)分类处置。对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分类处置以下情形:
1、禁止核发类。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者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2、停产类。对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3、无总量指标类。对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其许可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如有明确要求)从严确定。
4、“未批先建”类。对“未批先建”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5、整改情形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六十一条和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文件提出的“先发证、再到位”原则,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时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年。
6、登记管理类。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各乡镇、开发区负责通知辖区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
三、时间安排
(一)2020年以前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1、3月10日前完成《2020年以前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分类处置清单》,明确固定污染源分类处置情况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清理整顿”模块中完成上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3月31日前,县环境监察大队利用“全国排污许可移动监管系统”APP,组织对《2020年以前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分类处置清单》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送达《限期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通知》或《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通知》。按照“边排查、边核发”的原则,及时组织发证登记工作,不能按部就班等现场确认完成后再开始发证登记,确保发证(登记)单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 60%。(县环境监察大队牵头,局相关科室配合)
3、4月30 日前,要确保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工作,及时向市局提交清理整顿总结报告和《2020年以前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结果清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配合)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1、5月20日前,形成《2020年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分类处置清单》,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2、6月30日前,县环境监察大队利用“全国排污许可移动监管系统”APP,组织对清单内全部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送达《限期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通知》或《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通知》。
3、7月31日前,按照“边排查、边核发”的要求,及时组织发证登记工作,确保发证(登记)单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 60%。(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配合)
4、9月20日前,确保完成发证登记工作,及时向市局提交核发工作总结报告和《2020年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工作结果清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配合)
(三)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清零。
1、10月25日前,对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及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负责)
2、11月15日前,县局将对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及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完成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全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局相关科室、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由县生态环境分局长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强化帮扶指导,落实保障措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涉及企事业单位多,摸底、排 查、清理、发证等工作难度大,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举办小型政策解读会、填报指导会、现场答疑等方式为排污单位提供帮扶指导,对重点、难点企事业单位上门服务。
(三)加大执法力度,做好闭环管理。坚决把生态环境执法
作为排污许可制落实的重要兜底。对未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严厉查处其违法行为。对于存在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应加强整改期内的环境监管,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对超过整改过渡期限、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建议报县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四)建立调度机制,确保工作成效。 实行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片包干调度机制,徐立宏副组长负责联系庙前镇、丁桥镇和杜村乡;何刚要副组长负责联系陵阳镇、杨田镇和县开发区;徐虹副组长负责联系木镇镇、酉华镇和乔木乡;陈云峰副组长负责联系蓉城镇、新河镇和朱备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并反馈包干片区内发证登记工作进展情况。
(五)明确责任,强化监督落实。排污单位是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责任主体,要依法申领、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各乡镇、开发区负责督促辖区内排污企业完成排污许可申请登记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为确保排污许可证全部按时发放,已将排污许可证发放等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联系人:县环境监察大队 孙磊
电话:5032632 邮箱:94087885@qq.com
附件:
1、青阳县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
2、青阳县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3、青阳县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4、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5、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6、全部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排查清单
7、全部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排查反馈清单
8、2020年以前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分类处置清单
9、2020年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分类处置清单
10、非固定污染源单位清单
11、2020年以前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结果清单
12、2020年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工作结果清单
13、限期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的通知(样本)
14、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通知(样本)
附件1
青阳县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
排污许可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孙 利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副组长:徐立宏 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何刚要 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徐 虹 县生态环境分局总工
陈云峰 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
成 员:甘 跃 县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曙光 蓉城镇政府副镇长
施 刚 朱备镇政府副镇长
罗祖胜 杨田镇政府副镇长
徐 波 陵阳镇政府副镇长
方 针 新河镇政府副镇长
汪 汉 木镇镇政府副镇长
柏安定 丁桥镇政府副镇长
杨小东 乔木乡政府副乡长
朱鹏志 酉华镇政府副镇长
徐国富 庙前镇人大主席
张国昊 杜村乡政府副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
孙 磊 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邢武鸠 县环境监测站副站长(二污普办负责人)
方 芳 局办公室(宣教法规科)主任
李国锋 环境影响评价科科长
宋永华 县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分局局长
查方圆 蓉城镇政府环保站站长
黄飞飞 朱备镇政府环保站站长
王 晖 杨田镇政府环保站站长
宋智康 陵阳镇政府环保站站长
方 浩 新河镇政府环保站站长
吴 震 木镇镇政府环保站站长
朱国前 丁桥镇政府环保站站长
汪大挺 乔木乡政府环保站站长
苏宏斌 酉华镇政府环保站站长
朱江平 庙前镇政府环保站站长
罗祖银 杜村乡政府环保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孙磊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青阳县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一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监督指导,负责研究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请示和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协调排污许可涉及的乡镇、开发区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孙利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乡镇、开发区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孙磊同志担任。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具体情况可临时设置技术审核组,人员由系统内业务骨干组成,必要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专家和系统外行业专家参与。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具体承担如下任务:
1、牵头组织《方案》的贯彻实施工作;
2、负责综合协调排污许可制相关工作;
3、负责向领导小组提交请示和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
4、负责公布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准
予许可和不予许可的通知(决定);
5、负责承办市生态环境局对口科室交办的排污许可具
体工作,并指导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开展排污许可申报工
作;
6、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领导小组要求,承办
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
变更、延续、注销、掀销、证后监管等相关工作。
附件3
青阳县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排污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监察大队,总体牵头本次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对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已发证排污单位,形成待查排污单位清单,明确应当实施的管理类别;安排调配人员分别负责水、大气、生态等许可证申报各环节审核工作。
二、县生态环境分局宣教法规科:负责推行县生态环境分局微信公众号,设置专栏宣传排污许可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范;对接县电视台和移动、电信等各大网络运营商,利用短信平台、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和频次。
三、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清理整顿工作中无证排污、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禁止核发类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做好无证排污单位分类处置确定工作等。对接公检法机关,寻求提供违法行为查处强支持,对逾期不办理、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严肃查处、依法移送,树立典型。
四、县环境监测站(二污普办):负责提供(含审核)监测数据和执法监测数据支持,指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负责提供二污普基础信息清单;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时设置的污染物排放许可数据审核组,提出相应的环境监测要求并载入排污许可证。
五、县生态环境分局环评科:负责定期汇总新、改扩建项目清单,转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新改扩建项目许可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时设置的污染物排放许可数据审核组,提出相应的要求并载入排污许可证。
六、各乡镇环保站、开发区环保分局:负责辖区内固定污染源数量核实和登记类排污企业排污申报;负责辖区内排污许可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科学推行排污许可政策,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完成许可证申请登记工作;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对不按时办理排污许可的违法企业予以及时检举。要求宣传、部署工作到位留痕。
附件4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序 号 |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适用技术规范 |
1 |
牲畜饲养031,家禽 饲养032 |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 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 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 例》执行)(生猪养殖除外) |
/ |
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猪养殖除外) |
畜禽养殖行业 |
2 |
制糖业134 |
日加工糖料能力 1000 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 |
其他* |
/ |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
3 |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
年屠宰生猪 10 万头及以上的,年 屠宰肉牛 1 万头及以上的,年屠 宰肉羊 15 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禽类 1000 万只及以上的 |
年屠宰生猪2万头及以上10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牛0.2万头及以上1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羊2.5万头及以上15万头以下的,年屠宰禽类100万只及以上1000万只以下的,年加工肉禽类2 万吨及以上的 |
其他* |
农副食品加工工 业—屠宰及肉类 加工工业 |
4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
年加工能力 15 万吨玉米或者 1.5 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 年产 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 产,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加工能力1.5 万吨及以上玉米、0.1万吨及以上薯类或豆类、4.5万吨及以上小麦的淀粉生产、年产能0.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不含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
其他* |
农副食品加工工 业—淀粉工业 |
序 号 |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适用技术规范 |
5 |
方便食品制造 143 |
/ |
米、面制品制造 1431﹡,速冻食品制造 1432﹡,方便面制造1433﹡,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以上均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 |
食品制造工业-- 方便食品 |
6 |
其他食品制造 149 |
/ |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1495﹡,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 |
食品与饲料添加 剂制造工业 |
7 |
乳制品制造 144 |
年加工 20 万吨及以上的(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年加工 20 万吨以下的(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 纯 混 合 或 者 分 装的* |
食品制造工业-- 乳制品制造工业 |
8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 造 146 |
有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且有发酵工艺的酱油、食醋制造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调味品、发酵 制品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 装的* |
食品制造工业--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9 |
酒的制造 151 |
酒精制造 1511,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5000千升及以上的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
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 5000 千升以下的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
其他* |
酒、饮料制造 工业 |
10 |
人造板制造 202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胶合板制造2021(年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纤维板制造2022、刨花板制造2023、其他人造板制造2029(年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 |
其他* |
人造板工业 |
11 |
木质家具制造 211,竹、藤家具制造 212,金属家具制造 213,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10 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的、年使 |
其他* |
家具制造工业 |
序 号 |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适用技术规范 |
|
塑料家具制造 214,其他家具制造 219 |
|
用20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有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的 |
|
|
12 |
纸浆制造 221 |
全部 |
/ |
/ |
造纸行业 |
13 |
精 炼 石 油 产 品 制 造251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2511,其他原油制造 2519,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石化工业 |
14 |
煤炭加工 252 |
炼焦 2521(焦炭生产) |
/ |
/ |
炼焦化学工业 |
15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2614(乙烯、芳烃生产) |
/ |
/ |
石化工业 |
16 |
肥料制造 262 |
氮肥制造 2621(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氮肥制造 2621(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化肥工业-氮肥 |
磷肥制造 2622(不含单纯混合或 者分装的) |
/ |
磷肥制造2622(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磷肥、钾肥、复温钾肥、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其他) |
||
17 |
农药制造 263 |
化学农药制造 2631(包含农药中 间体,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化学农药制造 2631(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农药制造工业 |
18 |
合成材料制造 265 |
初 级 形 态 塑 料 及 合 成 树 脂 制 造2651(聚氯乙烯生产) |
/ |
/ |
聚氯乙烯工业 |
19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 造 301 |
水泥(熟料)制造 |
水泥粉磨站 |
/ |
水泥工业 |
20 |
玻璃制造 304 |
平板玻璃制造 3041 |
/ |
/ |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
序 号 |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适用技术规范 |
21 |
陶瓷制品制造 307 |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 3072(年产150万件及以上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3074(年产250万件及以上的) |
/ |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072(年产150 万件以下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250万件以下的) |
陶瓷砖瓦工业 |
22 |
炼铁 311 |
含炼铁、烧结、球团等工序的生 产 |
/ |
/ |
钢铁工业 |
23 |
炼钢 312 |
全部 |
/ |
/ |
|
24 |
钢压延加工 313 |
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
热轧及年产50万吨以下的冷轧 |
其他 |
|
25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 |
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 |
/ |
其他 |
有色金属工业 |
26 |
汽车整车制造 361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汽车整车制 造 361 |
其他 |
汽车制造业 |
27 |
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 ,改装汽车制造363 ,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的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 车 制 造 363 、 低 速 汽 车 制 造364、电车制造 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 |
其他 |
汽车制造业 |
序 号 |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适用技术规范 |
28 |
电池制造 384 |
铅酸蓄电池制造 3843 |
锂离子电池制造3841,镍氢电池制造3842,锌锰电池制造3844,其他电池制造3849 |
/ |
电池工业 |
29 |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 处理422 |
废电池、废油、废轮胎加工处理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 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 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其他 |
废弃资源加工 工业 |
30 |
电力生产441 |
火力发电4411,热电联产4412 |
/ |
/ |
火电行业 |
生物质能发电4417(生活垃圾、 污泥发电) |
/ |
/ |
生活垃圾焚烧 |
||
31 |
热力生产和供应443 |
单台或者合计出力20 吨 /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 |
单台且合计出力 20 吨/小时(14兆瓦)以下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和单台且合计出力1吨/小时(0.7 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
单台且合计出力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
锅炉 |
32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 用462 |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场所,日处理能力 2 万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
日处理能力 500 吨及以上 2 万吨 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
日处理能力 500 吨以下 的 城 乡 污 水 集 中处理场所 |
水处理(试行) |
33 |
环境治理业772 |
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含焚烧发电)的,专 业 从 事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存、处置(含焚烧发电)的 |
/ |
/ |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治理 危险废物焚烧 |
注 1.行业类别代码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注 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 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注 3.表格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注 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 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 期
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
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注 6.造纸行业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参见《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 注 7.不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执行
注 8.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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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
|||||
序号 |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适用技术规范 |
1 |
牲畜饲养 031 |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 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 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
/ |
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 |
畜禽养殖行业 |
2 |
其他畜牧业 039 |
/ |
/ |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 |
/ |
3 |
烟 煤 和 无 烟 煤 开 采 洗 选061,褐煤开采洗选 062,其他煤炭洗选 069石油开采 071,天然气开采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4 |
石油开采 071,天然气开采072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5 |
铁矿采选 081,锰矿、铬矿采选 082,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08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6 |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091,贵金属矿采选 092,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093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7 |
土砂石开采 101,化学矿开采 102,采盐 103,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10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8 |
其他采矿业 120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9 |
谷物磨制 131 |
/ |
/ |
谷物磨制 131* |
/ |
10 |
饲料加工 132 |
/ |
饲料加工 13(2 有发酵工艺的 |
饲料加工 132(无发酵工艺的)* |
农副食品加工工 |
11 |
植物油加工 133 |
/ |
除单纯混合或者分装以外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植物油加工工业 |
12 |
水产品加工 136 |
/ |
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 水产品冷冻加工1361、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2、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1363、其他水产品加工1369 |
其他﹡ |
农副食品加工工 业-水产品加工 工业 |
13 |
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 工 137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14 |
焙烤食品制造 141,糖果、 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2,罐 头食品制造 145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15 |
饮料制造 152 |
/ |
有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16 |
精制茶加工 153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17 |
烟叶复烤 161 ,卷 烟制造162,其他烟草制品制造16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18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 |
有前处理、染色、印花、洗 毛、麻脱胶、缫丝或者喷水 织造工序的 |
仅含整理工序的 |
其他* |
纺织印染工业 |
19 |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6,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7,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序技术规范或者 总则 |
20 |
机织服装制造 181,服饰制造 183 |
有水洗工序、湿法印花、染 |
/ |
其他* |
纺织印染工业 |
21 |
针 织 或 钩 针 编 织 服 装 制 造182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22 |
皮革鞣制加工 191,毛皮鞣 制及制品加工 193 |
有鞣制工序的 |
皮革鞣制加工 191(无鞣制 工序的) |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制革及毛皮加工 |
23 |
皮革制品制造 192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24 |
羽 毛 ( 绒 ) 加 工 及 制 品 制 造 |
羽毛(绒)加工 1941(有水 洗工序的) |
/ |
羽毛(绒)加工 1941 |
羽毛(绒)加工 工业 |
25 |
制鞋业 195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10吨及以上溶剂型胶粘剂或者3 吨及以上溶剂型处理剂的 |
其他* |
制鞋 |
26 |
木材加工 201,木质制品制造 203,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04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27 |
造纸 222 |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2221、手 |
有工业废水和废气排放的加工纸制造 2223 |
除简化管理外的加工 |
造纸 |
28 |
纸制品制造 223 |
/ |
有工业废水或者废气排放的 |
其他* |
造纸 |
29 |
印刷 231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80吨及以上溶剂型油墨、涂料或者10吨及以上溶剂型稀释剂的包装装潢印刷 |
其他* |
印刷工业 |
30 |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232, 记录媒介复制 233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31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1,乐器制造 242,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243,体育用品制造 244,玩具制造 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246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序技术规范或者 总则 |
32 |
煤炭加工 252 |
炼焦 2521(焦炭生产除外) |
/ |
煤制品制造 2524,其他 煤炭加工 2529 |
煤炭加工—合成 |
33 |
生物质燃料加工 254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34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 |
无机酸制造 2611,无机碱制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无机酸,制 造 2611 、 无 机 碱 制 造2612、无机盐制造 2613、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2614、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9(非金属无机氧化物、金属氧化物、金属过氧化物、金属超氧化物、硫磺、磷、硅、精硅、硒、砷、硼、碲)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 |
无机化学工业 石化工业 |
35 |
肥料制造 262 |
复混肥料制造 2624,不含单 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钾肥制造 2623,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2625,其他肥料制造 2629,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不含氮肥、磷肥 制造) |
磷肥、钾肥、复 |
36 |
农药制造 263 |
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 |
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2632(无发酵工艺的) |
/ |
农药制造工业 |
37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 |
涂料制造 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2,工业颜料制造 2643,工艺美术颜料制造2644,染料制造 2645,以上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涂料制造 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2,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2646(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 |
涂料、油墨、颜 料及类似产品制 造业 |
38 |
合成材料制造 265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2651,合成橡胶制造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2653,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2659(陶瓷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的复合材料的制造) |
/ |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
石化工业 |
39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266 |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2661,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2662,林 产化学产品制造 2663(有热 解或者水解工艺的),以上 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 2663(无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 2664,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5,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 2666,动物胶制造 2667,其他专用化学产品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40 |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41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68 |
肥皂及洗涤剂制造 2681(以 油脂为原料的肥皂或者皂粒 制造),香料、香精制造 2684(香料制造),以上均不含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肥皂及洗涤剂制造 2681(采 用高塔喷粉工艺的合成洗衣 粉制造),香料、香精制造2684(采用热反应工艺的香 精制造) |
肥 皂 及 洗 涤 剂 制 造2681(除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外的),化妆品制造 2682,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683,香料、香精制造2684(除重点管理 、简化 管 理 以 外的),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689 |
日用化学产品制 造工业 |
42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1 |
全部 |
/ |
/ |
化学药品制剂 |
43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2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20(不 |
/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化学药品制剂 |
44 |
中药饮片加工 273,药用辅 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278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45 |
中成药生产 274 |
/ |
有提炼工艺的 |
其他* |
中成药 |
46 |
兽用药品制造 275 |
兽用药品制造 2750(不含单 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制药工业-原料 |
47 |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276 |
生物药品制造 2761,基因工 |
/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生物药 |
48 |
卫 生 材 料 及 医 药 用 品 制 造 |
/ |
/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 |
/ |
49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制造 282,生物基材料制造 283 |
化纤浆粕制造 2811,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 2812锦纶纤维制造 2821,涤纶纤维制造 2822,腈纶纤维制造2823,维纶纤维制造 2824,氨纶纤维制造 2826,其他合成纤维制造 2829,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 2831(莱赛尔纤维制造) |
/ |
丙纶纤维制造 2825,生 物基化学纤维制造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50 |
橡胶制品业 291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轮胎制造2911、年耗胶量 2000 吨及以上的橡胶板、管、 带制造2912、橡胶零件制造2913、再生橡胶制造2914、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2915、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2916、其他橡胶制品制造2919 |
其他 |
|
51 |
塑料制品业 292 |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
年产1万吨及以上的泡沫塑料制造 2924,年产 1 万吨及以上涉及改性的塑料薄膜制造2921、塑料板、管、型材制造2922、塑料丝、绳和编织品制造2923、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2926、日用塑料品制造2927、人造草坪制造2928、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2929 |
其他 |
橡胶和塑料制 品工业 |
52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301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 |
/ |
石灰和石膏制造 3012 |
水泥制品制造 3021,砼结构构件制造3022,石 棉水泥制品制造3023,轻质建筑材料制造3024,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3029 |
|
53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仅切割加工的 |
陶瓷砖瓦工业 |
54 |
玻璃制造 304 |
/ |
特种玻璃制造 3042 |
其他玻璃制造 3049 |
参照工业炉窑 |
55 |
玻璃制品制造 305 |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 |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 |
其他 |
参照工业炉窑 |
56 |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306 |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 |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 |
其他 |
参照工业炉窑 |
57 |
陶瓷制品制造 307 |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3071(以 天然气为燃料的)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1(除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外的),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3,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5,园艺陶瓷制造3076,其他陶瓷制品制造3079 |
陶瓷砖瓦工业 |
58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308 |
石棉制品制造 3081 |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 煤气为燃料的云母制品制造3082、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 耐火材料制造 3089 |
除简化管理以外的云母制品制造3082、耐火 陶瓷制品及其他耐 火材料制造3089 |
参照工业炉窑 |
59 |
|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3091(石墨制品、碳制品、碳素新材料),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9(多晶硅棒) |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3091(除石墨制品、碳制品、碳素新材料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9(单晶硅棒,沥青混合物) |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制造3099(除重点管 理、简化管理以外的) |
石墨及其他非金 属矿物制品制造 |
60 |
铁合金冶炼 314 |
铁合金冶炼 3140 |
/ |
/ |
铁合金冶炼工业 |
61 |
贵金属冶炼 322 |
金冶炼3221,银冶炼 3222其他贵金属冶炼3229 |
/ |
/ |
参照工业炉窑 |
62 |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323 |
钨钼冶炼3231,稀土金属冶炼3232,其他稀有金属冶炼3239 |
/ |
/ |
稀有稀土金属冶 炼 |
63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324 |
铅基合金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的其他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
其他 |
/ |
参照工业炉窑 |
64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325 |
/ |
有轧制或者退火工序的 |
其他 |
参照工业炉窑 |
65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1,金属工具制造 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3,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5 ,搪瓷 制品制造337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 (除黑色金属铸造3391、有色金属铸造3392)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序技术规范或者 总则 |
66 |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专业电镀企业(含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有电镀工序的,有含铬钝化工序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有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热浸镀(溶剂法)、淬火或者无铬钝化等工序的、年使用10 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 |
其他 |
电镀工业 |
67 |
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黑色金属铸造 3391(使用冲天炉的),有色金属铸造3392(生产铅基及铅青铜铸件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黑色金属铸造 3391、有色金属铸造3392 |
/ |
金属铸造工业 |
68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7,通用零部件制造 348,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4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69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351,化工、木材、非金属 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35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序技术规范或者 总则 |
70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373,航空 、航天 器及设备制造374,摩托车制造 375,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 376,助动车制造 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 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379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10 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 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 洗溶剂)的 |
其他 |
铁路、船舶、航 空航天和其他运 输设备制造业 |
71 |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 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 、 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 ,家用电力器 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72 |
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10 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的 |
其他 |
电子工业 |
73 |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 听设备制造395,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396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74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401,专用仪器仪表制造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 ,衡器制造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75 |
日用杂品制造 411,其他未 列明制造业 41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76 |
金属制品修理 431,通用设 备修理432,专用设备修理43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434,电气设备修理 435,仪器仪表修理436,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序技术规范或者 总则 |
77 |
电力生产 441 |
/ |
生物质能发电 4417(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生物质能发电 4417(利用农 |
/ |
参照总则 |
78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51,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52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79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461,海水淡化处理 463,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469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80 |
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526 |
/ |
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加油站 |
其他加油站 |
储油库、加油站 |
81 |
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553 |
/ |
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 |
其他货运码头 5532 |
码头 |
82 |
危险品仓储 594 |
总容量 10 万立方米及以上 的油库(含油品码头后方配 套油库,不含储备油库) |
总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 10万立方米以下的油库(含油品码头后方配套油库,不含储备油库) |
其他危险品仓储(含油 品码头后方配套油库, 不含储备油库) |
储油库、加油站 |
83 |
环境卫生管理 782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 生活污水处理污泥集中焚 烧、填埋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集中处理、(除焚烧、填埋以外的),日处理能力 50吨及以上的城镇粪便集中处理,日转运能力150 吨及以上的垃圾转运站 |
日处理能力50吨以下 的城镇粪便集中处理, 日转运能力150吨以下 的垃圾转运站 |
环境卫生管理业 |
84 |
殡葬服务 808 |
/ |
火葬场 |
/ |
参照总则 |
85 |
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811 |
/ |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装工序的 |
/ |
参照总则 |
86 |
医院 841,专业公共卫生服 务 843 |
|
床位100张及以上的专科医院 8415(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 )以 及疗养院8416,床位 100 张及以上 5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 8411、中医医院 8412、中西医结合医院8413、民族医院 8414、专科医院 8415(不含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床位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 8411、中医医院 8412、中西医结合医院 8413 、民族医院8414、专科医院8415、疗养院8416 |
医疗机构 |
87 |
除 1-107 外的其他行业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
参照相应通用工 |
88 |
锅炉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的,单台或者合计出力 20 吨/小时(14 兆瓦)及以上的 锅炉(不含电热锅炉)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名录的,单台且合计出 力 20 吨/小时(14 兆瓦 以下的锅炉(不含电热 锅炉) |
锅炉 |
89 |
工业炉窑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的,除以天然气或者电为能 源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以外的其他工业炉窑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名录的,以天然气或者 电为能源的加热炉、热 处理炉或者干燥炉 |
工业炉窑 |
90 |
表面处理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其他 |
电镀工业 参照铁路、船舶 航空航天和其他 运输设备制造业 或者总则 |
91 |
水处理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的,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水处理设施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
水处理(通用工 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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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行业类别代码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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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 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
|||||
注 3.表格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
|||||
注 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
|||||
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
|||||
注 6.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参见《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 |
|||||
注 7.不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执行 |
|||||
注 8.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
附件6
全国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排查清单
生态环境分局(填表单位盖章) 2020年 月 日
序 号 |
单位名称 |
所属行业 |
单位地址 |
联系人 及电话 |
信息来源 |
|||||||||
二污 普 |
2018 年以 来环 评审 批 |
工 商 |
税 务 |
电 力 |
环境 监察 |
大气 污染 源解 析和 减排 |
排污 费征 收 |
“三 磷” 排查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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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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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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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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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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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信息来源”只选 1 个,请在对应类别内填“√”。
2. 如果信息来源于“二污普”,也来源于表中所列其他类别,只选择“二污普”。
3. 如果信息来源选“其它”,请备注具体来源渠道。
4. 此表由各分局填报。
附件7
全部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排查反馈清单
2020年 月 日
序 号 |
单位名称 |
所属行业 |
单位地址 |
联系人及电 话 |
信息来源 |
|||||||||
二污 普 |
2018 年以 来环 评审 批 |
工 商 |
税 务 |
电 力 |
环境 监察 |
大气 污染 源解 析和 减排 |
排污 费征 收 |
“三 排查 |
其它 |
|||||
1 |
|
|
|
|
|
|
|
|
|
|
|
|
|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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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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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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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此表由市环科院审核后向市综合执法支队、各分局分别反馈。
2. 附件7=附件8+附件9+附件10。
附件8
2020年以前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分类处置清单
生态环境分局(填表单位盖章) 2020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所属 行业 |
单位 地址 |
联系人 及电话 |
生产 状态 |
管理类别 |
处置类别 |
是否 属于 可承 诺领 证 |
是否 应做 出行 政处 罚 |
备 注 |
||||||||||||
在 产 |
停 产 |
重 点 |
简化 |
登记 |
无 整 改 情 形 |
禁 止 核 发 |
停 产 |
排 污 单 位 承 诺 整 改 |
无 总 量 指 标 |
未 批 先 建 |
其 它 整 改 |
登 记 管 理 |
否 |
是 |
否 |
是 |
|
|||||
1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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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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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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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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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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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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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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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请在生产状态、管理类别、处置类别、是否属于可承诺领证、是否应作出行政处罚的对应表格内填“√”。
2. 附件 8=附件11。
附件9
2020年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分类处置清单
生态环境分局(填表单位盖章) 2020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所属 行业 |
单位 地址 |
联系人 及电话 |
生产状 态 |
管理类别 |
处置类别 |
是否 属于 可承 诺领 证 |
是否 应做 出行 政处 罚 |
备 注 |
||||||||||||
在 产 |
停 产 |
重 点 |
简化 |
登记 |
无 整 改 情 形 |
禁 止 核 发 |
停 产 |
排 污 单 位 承 诺 整 改 |
无 总 量 指 标 |
未 批 先 建 |
其 它 整 改 |
登 管 理 |
否 |
是 |
否 |
是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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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请在生产状态、管理类别、处置类别、是否属于可承诺领证、是否应作出行政处罚的对应表格内填“√”。
3. 附件9=附件12。
附件10
非固定污染源单位清单
生态环境分局(填表单位盖章) 2020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所属行业 |
单位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备注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 |
|
|
|
|
|
注:随自查报告一并报送市局。
附件11
2020年以前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结果清单
生态环境分局(填表单位盖章) 2020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所属 行业 |
单位地址 |
联系人及 电话 |
生产 状态 |
管理类别 |
是否属 于可承 诺领证 |
是否应 做出行 政处罚 |
发证情 况 |
备注 |
||||||
在 产 |
停 产 |
重 点 |
简 化 |
登记 |
是 |
否 |
是 |
否 |
临 时 证 |
长 期 证 |
||||||
1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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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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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请在生产状态、管理类别、是否属于可承诺领证、是否应做出行政处罚、发证情况的对应表格内填“√”。
2. 附件11=附件8。
附件12
2020年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工作结果清单
生态环境分局(填表单位盖章) 2020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所属 行业 |
单位地址 |
联系人及 电话 |
生产 状态 |
管理类别 |
是否属 于可承 诺领证 |
是否应 做出行 政处罚 |
发证情 况 |
备注 |
||||||
在 产 |
停 产 |
重 点 |
简 化 |
登记 |
是 |
否 |
是 |
否 |
临 时 证 |
长 期 证 |
||||||
1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 请在生产状态、管理类别、是否属于可承诺领证、是否应做出行政处罚、发证情况的对应表格内填“√”。
2. 附件 12=附件9。
附件13
限期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的通知(样本)
单位:
持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也是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有力保障。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省 和全市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妥善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 难得机遇。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请你单位在****年**月**日之前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工作。
履行责任,守法经营!希望你单位高度重视,抓住机遇,尽快在线进行排污许可登记工作,登记网址: http://permit.mee.gov.cn。具体事宜请联系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联系电话0566-5032632。
(盖章)
****年**月**日
附件14
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通知(样本)
XXX 单位:
持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也是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有力保障。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和 省、市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妥善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 难得机遇。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请你单位在****年** 月**日之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履行责任,守法经营!希望你单位高度重视,抓住机遇,尽 快申领排污许可证。申领过程中,须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排 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你单位所属行业对应的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 行)》,签署《承诺书》,公示期满后(简化管理的除外)通过平 台向***生态环境分局正式提交申请,同时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等材料。具体事宜请联系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联系电话0566-5032632。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运维电话:0566-5038187 不良信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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