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池黄高铁项目建设,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池黄高铁(青阳段)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为依法、妥善做好本项目区域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台县、青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15〕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征收土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青阳县蓉城镇牌楼村、云山村、百花村、青山村、杨冲村、五溪村、分姚村,朱备镇江村村,杨田镇涧泉村、上东堡村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64.2236公顷,其中农用地59.7242公顷(含耕地35.8823公顷)、建设用地4.2711公顷、未利用地0.2283公顷。具体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如下:
1、蓉城镇牌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9.9874公顷,其中农用地18.4494公顷(含耕地14.4500公顷)、建设用地1.5380公顷;
2、蓉城镇云山村征收土地总面积4.6554公顷,其中农用地4.3871公顷(含耕地3.7380公顷)、建设用地0.2683公顷;
3、蓉城镇百花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0.7362公顷,其中农用地9.8364公顷(含耕地8.9966公顷)、建设用地0.8265公顷、未利用地0.0733公顷;
4、蓉城镇青山村征收土地总面积4.3031公顷,其中农用地4.1563公顷(含耕地1.4061公顷)、建设用地0.1468公顷;
5、蓉城镇杨冲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9643公顷,其中农用地2.6019公顷(含耕地0.9252公顷)、建设用地0.3624公顷;
6、蓉城镇五溪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6958公顷,其中农用地2.5321公顷(含耕地0.1849公顷)、建设用地0.1356公顷、未利用地0.0281公顷;
7、蓉城镇分姚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2834公顷,均为农用地(不涉及耕地);
8、朱备镇江村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1.9841公顷,其中农用地11.2693公顷(含耕地3.7443公顷)、建设用地0.7148公顷;
9、杨田镇涧泉村征收土地总面积3.0065公顷,其中农用地2.6619公顷(含耕地0.3389公顷)、建设用地0.2177公顷、未利用地0.1269公顷;
10、杨田镇上东堡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6074公顷,其中农用地2.5464公顷(含耕地2.0983公顷)、建设用地0.061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新建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工程项目(青阳县段)主线路及安置点建设需要征收上述土地。需征收本项目所涉规划红线图范围内所有土地、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三、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新建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工程项目(青阳县段)主线路及安置点建设需要征收上述土地
四、征收主体、征收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青阳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主管部门: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实施单位:蓉城、朱备、杨田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等补偿标准按照皖政〔2015〕24号、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执行。如2020年度内省、市公布新的土地及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采取异地自建集中安置、异地自建分散安置与货币化补偿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选其中任一方式。
(一)异地自建集中安置。
集中安置点由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安置区基础工程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做到电通、路通、场地平整。被征收人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安置房,统一标高与样式、统一外墙装饰。每户(农户)宅基地安置面积为160㎡,按照“先签约、先选宅基地”的原则,根据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新宅基地位置。
(二)异地自建分散安置
1、由被征收人在本村本项目区域外自行选择宅基地,所选宅基地必须符合本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户一次性补助6万元新建宅基地补助款(含土地、青苗、树木及其它附属物等);
2、被征收人所建新房各配套设施费,按户一次性补助4万元(含饮用水、用电线路、入户道路、土方平整等);
(三)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其主房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在该房屋统建补偿价格的基础上上浮75%,予以一次性货币化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今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七、房屋建筑认定与处理
(一)已登记的房屋用途和面积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件记载的用途和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登记的房屋由所涉乡镇拟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及处理小组进行认定。
八、奖励和补助
(一)签约奖励
对积极签约的被征收户(依据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许可证)给予每户不超过8000元的签约奖励。具体奖励方法由各乡镇自行制定。
(二)搬迁奖励
对按规定签订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交付拆除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按认定的主房面积160元/㎡结算。
(三)临时过渡安置费(住宅房)
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自搬迁完毕之日起每月4元/㎡付给被征收户临时过渡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付。
1、选择货币化补偿,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
2、选择异地自建集中安置,从宅基地交付之日起按上述标准再一次性补助12个月。
3、选择异地自建分散安置,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助18个月。
(四)搬迁费
1.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8元/㎡计付搬迁费,搬迁费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计付。
2.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面积5元/㎡计付。经营、生产、仓储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10元/㎡计付;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25元/㎡计付,也可按评估价格计付。
(六)停产停业损失费
对实际正在生产、经营、办公和仓储用房按每月25元/㎡,共补助12个月。
(七)对于正在生产、经营与加工的附房(不认定为主房的面积部分),其附房价值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九、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本公告期满后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具体负责征地实施的属地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有关部门予以配合。逾期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凡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后,抢栽抢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十、签约搬迁期限
自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约并搬迁完毕。
十一、其它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
2.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3.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装饰、装修房屋和广告设置等;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监管注册登记手续;
5.新栽树木、花草等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如实向征收部门报告,否则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被抵押;2.已出租;3.被查封;4.权属有争议;5.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6.继承或遗赠纠纷;7.其他产权情形。
十二、协议签订与依法征收
(一)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和奖励补助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拒不搬迁的,对其已领取的奖励和补助等由所涉乡镇依法追回。
签约后按约定时间搬迁并拆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处分。监督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566-5024111。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抵押、房改、土地使用手续;暂停办理居民入户、分户;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等。
十三、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以上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意见的,可在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青阳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十四、附则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所涉乡镇政府共同负责解释。
本公告至2020年7月21日止。
特此公告。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