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288H/202009-00072 | 组配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
名称: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7号(总第16期)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7号
(总第16期)
县政府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青阳县工程建设领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统一规范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19〕121号)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党政机构改革和职责划转情况,对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青阳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布。
本目录公布后,《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青政〔2018〕33号)即行废止。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青阳县工程建设领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经县政府同意,成立县工程建设领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其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宁 睿
副组长:夏登云 县人社局局长
成 员:俞友世 县发改委党组成员
陈 谷 县住建局副局长
高向辉 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宁忠新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总工程师
王 振 县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
朱永成 县税务局副局长
汪禾根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
吴义强 县建投集团副总经理
龙秀莉 县人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龙秀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1.县人社局:负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共享,全面掌握县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保证应保尽保,应征尽征,全面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本单位职责,积极配合人社部门摸清辖区内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在建和拟建项目数量、工程造价、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用工情况等。严格落实安全施工许可制度,督促主管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及时参加工伤保险。
3.县发改委、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县建投集团:负责依据本单位职责,协助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对工程建设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谎报、瞒报和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依法查处。
5.县税务局:负责加大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力度,对欠缴和少缴的,正确和有效地运用加收滞纳金、处罚等手段,确保应收尽收,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有关单位,县建投集团:
《青阳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业经2020年9月21日县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青阳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池州市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青阳县打好加强矿业管理加快矿业转型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产品运输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围绕“治乱象、严标准、减总量、深加工、抓修复”总体要求,实现“减量、提质、增效”目标,全面开展矿山综合整治,逐步改善矿产品粗放经营方式,有序推进矿产品精深加工,促进矿业经济转型升级,切实打好加强矿业管理加快矿业转型攻坚战,努力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有机统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全面遏制矿产品运输乱象
1.开展“超载超速、占道行驶、脏车上路”专项整治。县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在G318乔木段、G330丁桥段、X029童埠段加大联合流动检测频次,严格查处超载超速、占道行驶、脏车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开展“进矿山企业、进运输企业、进港口”交通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切实增强企业负责人、驾驶员遵章守法意识,引导相关从业人员自觉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3.加强货运车辆管控。严格实行“以产能定运量、分时错峰运输、净车出矿”制度,涉矿乡镇根据辖区各矿山企业产能和调运计划,实行分时、错峰调运等通行管控措施,降低矿产品运输车辆集中运输流量。全面实施“以票管源”,加快已建矿山源头治超系统应用,对全县绿色矿山治超系统联网运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装载证明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登记造册,实行一企一档,确保绿色矿山治超系统应装尽装、应用尽用,系统运行正常、数据传输正常。严格货运车辆审核备案制度,严把货运车辆入户登记和经营许可关,凡排放不达标、车型不规范、北斗不在线、运输不覆盖、非法改装的车辆一律依法依规责令暂停营运并落实处置措施。落实矿产品绿色清洁运输,强化连接公路干线的专用道路(矿区道路)建设,安装并完善货运车辆出场自动喷淋和冲洗设备,确保货运车辆出场时全面充分冲洗。严格落实覆盖运输要求,加大货运车辆泼洒扬撒行为查处力度,引导已备案货运车辆安装电动环保盖。
4.健全矿产品运输综合执法机制。组建以交通运输部门为主体、相关单位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严格落实矿产品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和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源头责任追溯机制,探索建立与火工品供应量、货运车辆备案管理等挂钩的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矿产品运输秩序持续好转。
5.加快道路监管设施建设,推进其他运输方式。加快完善“1+2+8+20”科技治超体系。加快推进乔木治超站的规划建设,尽快启用杨田治超检测点,充分利用老山治超站货车专用通道,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加快科技治超源头监管平台、非现场执法卡点的升级改造工作,全面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调整矿产品运输结构。推进“散改集”,发展集装箱运输。推进矿产品运输专用通道建设,谋划建设矿产品运输廊道。
(二)严格对照国家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6.严格绿色矿山创建准入。2020年底前,全县所有生产矿山实现绿色矿山创建达标,未建成绿色矿山的实施停产整改。2020年后,新建生产矿山必须按照国家绿色矿山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全县列入保留矿山且资源储量能够满足生产5年以上(矿种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必须按照国家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对资源储量不能保障矿山5年生产要求但矿区符合整合条件的矿山,通过矿山整合方式,提升资源储量规模,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切实做到应建尽建,从严对标国标。
7.加强在建绿色矿山监管,定期开展绿色矿山评价。每年定期开展绿色矿山第三方机构评价,实施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根据绿色矿山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责令矿山整治整改,经6个月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经上报市级审议后,取消“池州市绿色矿山”称号。在严格执行国家绿色矿山评价体系基础上,建立矿港(厂)区段绿色运输考核体系。督促矿山企业加大环保、安全等监控设施建设,加密监控点,全面加强对矿山企业污染排放、生产安全等环节监管。对违反环保和安全要求的,依法从严查处。
(三)依法推进矿山整合清理,严格控制生产总量
8.加大矿山整合力度。以“十四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引领,综合施策推进矿山整合工作,三年内关闭注销资源枯竭矿山7家,整合4个矿区9家矿山,关停10家矿山。到2022年,全县正常生产矿山控制在30家以内,不超过现有矿权数的60%。
9.开展停产矿山清理。认真开展停产矿山清查工作。对存在停产时间长、资源储量少、生产规模小、环保和安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的矿山,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清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恢复生产要求,涉及生态环境问题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矿山关闭;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由应急部门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矿山关闭;涉及生产规模不符合行业生产要求的,由科技经信部门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矿山关闭;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矿山关闭。
10.推进延期关闭矿山“见底清零”。持续推进“铁腕治矿”专项行动,实施延期关闭矿山“见底清零”。对签订延期关闭合同的,到期按时下达关闭令;对未签订延期关闭合同的,严格落实关闭任务。
11.加强矿山产能管理。组织对所有生产矿山开展大排查行动,重点排查生产矿山的生产能力、开采设计、年度采掘计划执行、火工品供应等情况,逐一核定矿山的产能剩余量,对超产能开采的矿山,责令停产整改;对越层越界采矿行为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必须严肃查处、依法打击。县科技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排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按照控制矿山开采生产总量的要求,科学合理下达矿山月度采剥计划及火工品月供应计划,抄市经信局备案;建立科技经信、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矿产品管理等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和矿产品生产、运量与火工品供应联审联批机制,定期开展采剥计划执行、火工品供应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月度计划开采的,由科技经信部门下达书面停产令,公安部门停供火工品,报县政府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违规供应火工品的,应依法查处,严肃追责。加强对矿山废料加工点的监管,全面掌握矿山废料销售去向,严格查处向非法砂石加工点供应原料的行为。稳定精深加工项目原料基地产能。
12.加强基建矿山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对基建矿山全面排查,制定问题清单,实行分类处置,对边基建边生产和超基建工期施工的矿山,由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建整改,依法依规处置;对存在偷逃税收的由税务部门严肃查处,依法追缴。
(四)推进矿产品精深加工,促进矿业转型升级
13.加强规划引领。编制出台“十四五”矿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十四五”末矿业经济规模总量、产能、绿色矿山数量、精深加工程度等约束性指标,并制定年度行动计划。制定矿业产业精深加工指导目录,严格控制非目录内矿产品加工项目备案登记。
14.加强政策引导。综合采取引导和约束措施,制定鼓励精深加工和产业转型以及保障企业矿产资源精深加工需求的产业政策,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鼓励方解石、石灰石、白云石等矿产品就地精深加工,鼓励建筑用灰岩矿山、石灰石矿山因剥离产生的建筑石料以及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粉、建筑用灰岩就近调运,促进矿业经济转型升级。通过组建矿业协议、搭建对接平台等措施,推动矿山企业与非矿山加工企业建立相互衔接、稳定长期的资源供需关系。新设矿权和整合矿权应明确精深加工投入占总投资规模的最低比例。鼓励引进采选业+加工业一体化企业,审慎引进单纯的矿业采选业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建或技改扩规普通级氧化钙项目、设计标准2000目以下低端粉体项目的备案或核准,从严审核上报新设矿业权项目。引导和推动现有矿山加工业企业与矿产品开采企业互相参股,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对市场前景好、产业链条长、产品效益高的加工企业提供资源保障。推进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创建,经验收合格的企业享受相关涉企支持政策;对验收不合格的由生态环境、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15.提升创新能力。组建非金属矿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非金属矿产业研究院等现有政府主导的产业创新平台向市场化新型研发机构转型,为非矿产业升级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攻关、成果孵化转化等服务。依托骨干企业合力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研制一批产业链重点产品,积极制定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新材料产业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争创各类创新平台,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填补省内空白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含服务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项目,积极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着力培养本土矿业领域专业技能人才。充分发挥骨干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优势,组建专家库,为矿山综合整治和矿产品精深加工提供智力支持。
16.坚持招大引强。着力引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国内外大型矿业集团,对矿业权实施规模整合、对产业链实施整体重构。三年内引进投资超50亿元的重大矿业项目2个以上。
(五)落实生态保护责任,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17.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大排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大排查,全面梳理历年来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情况,对生态修复过程中存在的超期治理、越界治理等问题,要厘清责任,分类处置。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矿产资源监管,建立修复过程中矿产资源评估拍卖机制,确保国有资源不流失。
18.完成治理矿山修复任务。对尚未完工的项目,在治理期限内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督促治理主体加快治理进度、按时完工验收。超过治理期限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督促治理主体限时整改,查明延期原因,坚决打击超界治理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19.加快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进程。对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矿山所在地乡镇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和工程施工监管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治理工程技术指导、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协助属地乡镇开展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对有主但不履行矿山修复责任和义务的矿山,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对以政府为治理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实施,对达不到修复要求的,严肃追究相关实施单位的法律责任。
20.压实在建生产矿山修复责任。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主体责任,遵守“边开采、边治理”跟进式复绿原则。严格按照《青阳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治理工程监管,对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的治理范围进行界外采矿活动的,按无证采矿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项目验收标准,对治理工程达不到修复标准以及生产设施未拆除的,不得通过验收,同时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整改,直至验收通过。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监管,督促矿山企业设立基金账户,严格资金计提和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六)开展税收评估检查,依法规范企业纳税
21.对全县矿产资源纳税人进行案头分析比对。通过收集第三方信息数据,结合企业申报情况及相关大数据平台,进行细致的案头数据分析,筛查具有税负异常、不同税种间税额比例不匹配、销售量与发货量差异较大等风险特征的纳税人,形成税收风险疑点数据报告,统筹开展风险应对。
22.建立全县矿产品价格监测评估体系。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矿山品位等级、物价部门采集的不同等级矿产品市场均价或第三方信息,适时监测各类矿产品价格水平。加强股权变更管理,完善股权变更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对瞒报少报矿产品销售数量或通过降低品位压低单价等手段少缴税款的企业,依法开展税务评估、检查,坚决依法打击偷税逃税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阳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整治行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五个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由对应的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领衔分块调度。办公室负责矿山综合整治期间日常工作的协调推进和发现问题的梳理、归集、交办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参照成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统筹谋划、高位推进、抓好落实。
(二)压实工作责任。综合整治工作实行组长单位负责制,在本实施方案基础上,五个专项工作组组长单位牵头会同县直相关单位,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构建“1+5”的工作方案体系,形成全覆盖、可跟踪、易考核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链”。县直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制定工作联动流程图,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管协调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要切实履行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制定出台具体的工作方案,建立“问题、任务、责任、时限”四个清单;要实行“一矿一档”管理,逐矿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清单,明确整治任务、时间节点要求和保障措施。
(三)严格督查考核。将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督查、通报、考核和责任倒查与追究机制。实行“月调度、月督查、月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不严格落实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青阳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青阳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责任清单
附件1
青阳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巩文生
常务副组长:柯春平
副 组 长:方 勇
陈荣亮
宁 睿
祝和平
成 员:李思文 县政府办主任
汪越峰 县政府办副主任
胡 程 县政府办副主任
罗小磊 县发改委主任
袁 伟 县科技经信局局长
吴智生 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新勤 县司法局局长
王 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中平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汪来发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
王 伟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忠发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韩 林 县林业局局长
黄 亮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赵 冰 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孙 利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廖 军 县税务局局长
徐宏胜 县矿管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道路运输治理组、矿权整合及绿色矿山创建组、矿产品产能管控组、产业转型发展组、税收评估检查组。胡程兼任办公室主任,王中平兼任道路运输治理组组长,王华兼任矿权整合及绿色矿山创建组组长,袁伟兼任矿产品产能管控组组长,罗小磊兼任产业转型发展组组长,廖军兼任税收评估检查组组长,陶方友、金敏、吴成明、吴智生、孙再存、李国栋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县发展改革委、县科技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司法局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附件2
青阳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责任清单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责任主体 |
一、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全面遏制矿产品运输乱象(由道路运输治理组总负责,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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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展“超载超速、占道行驶、脏车上路”专项整治 |
县交通 运输局 |
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
有关乡镇政府 |
2 |
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宣传 |
县公安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有关乡镇政府 |
3 |
加强货运车辆管控 |
县交通 运输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管执法局 |
有关乡镇政府 |
4 |
健全矿产品运输综合执法机制 |
县交通 运输局 |
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
有关乡镇政府 |
5 |
加快道路监管设施建设,推进其他运输方式 |
县交通 运输局 |
县公安局、县发改委 |
有关乡镇政府 |
二、严格对标国家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由矿权整合及绿色矿山创建组总负责,组长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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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严格绿色矿山创建准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矿管所 |
有关乡镇政府 |
7 |
加强在建绿色矿山监管,定期开展绿色矿山评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矿管所 |
有关乡镇政府 |
三、依法推进矿山整合清理,严格控制生产总量(由矿产品产能管控组总负责,组长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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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大矿山整合力度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科技经信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有关乡镇政府 |
9 |
开展停产矿山清理 |
县科技经信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公安局 |
有关乡镇政府 |
10 |
推进延期关闭矿山“见底清零”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科技经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公司 |
有关乡镇政府 |
11 |
加强矿山产能管理 |
县科技经信局 |
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县矿管所 |
有关乡镇政府 |
12 |
加强基建矿山监管工作 |
县科技经信局 |
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 |
有关乡镇政府 |
四、推进矿产品精深加工,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由产业转型发展组总负责,组长单位:县发改委) |
||||
13 |
加强规划引领 |
县科技经信局 |
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
有关乡镇政府 |
14 |
加强政策引导 |
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经信局 |
县投资促进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矿管所 |
有关乡镇政府 |
15 |
提升创新能力 |
县科技经信局 |
县科技经信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 |
有关乡镇政府 |
16 |
坚持招大引强 |
县投资促进局 |
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有关乡镇政府 |
五、落实生态保护责任,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由矿权整合及绿色矿山创建组总负责,组长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 |
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大排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
有关乡镇政府 |
18 |
完成治理矿山修复任务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
有关乡镇政府 |
19 |
加快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进程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
有关乡镇政府 |
20 |
压实在建生产矿山修复责任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
有关乡镇政府 |
六、开展税收评估检查,依法规范企业纳税(由税收评估检查组总负责,组长单位: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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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全县矿产资源纳税人进行案头分析比对 |
县税务局 |
县科技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矿管所 |
有关乡镇政府 |
22 |
建立全县矿产品价格监测评估体系 |
县税务局 |
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矿管所 |
有关乡镇政府 |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运维电话:0566-5038187 不良信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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