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1 20:41
来源:青阳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申请人:梅某,男,*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
被申请人: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青阳县政务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忠发,该局局长。
申请人梅某不服被申请人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5日、12月10日作出的青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1月20日,申请人与康*(原青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达成一份协议书,约定康*将青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的经营权全部移交给申请人,以偿还债务。2019年2月16日,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决议选举申请人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2019年2月20日,某公司在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某公司公章亦由申请人保管。2020年3月1日,申请人在“企查查”软件上发现,2019年11月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程*,2019年12月1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唐*,申请人对两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不知情。据申请人大致了解,是有人称某公司公章丢失,并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人认为根据青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然而上述两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未经执行董事同意,程序不合法,股东会决议也无效。被申请人对某公司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是在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的变更,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系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请求撤销对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12月10日作出的两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为,并恢复为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2.青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份;3.2019年1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4. 青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企查查”软件查询记录复印件一份;5. 青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会2019年1月17日和2月20日会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6. 青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1.2019年2月20日,青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至梅某名下。2019年11月1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和《股东会决议》等材料,申请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康健。2019年11月4日,某公司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和《股东会决议》等材料,申请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程*。2019年11月5日,被申请人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变更为程*,并通知该企业10日内换领营业执照。2019年11月18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公司营业执照无法交回的情况说明》,称营业执照正副本在梅某手中,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起每日以短信方式通知其交回,但其拒不交回,导致公司不能在十日内向被申请人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被申请人据此决定2019年2月20日核发的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公告作废,并依法进行登报公告。2019年12月9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和《股东会决议》等材料,申请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唐*。当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准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决定。以上两次准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定是基于某公司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关材料。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设董事会只有一名执行董事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法定依据只能是股东会决议。某公司不设董事会,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股东会决议等材料,被申请人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3.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2019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准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决定,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梅某变更登记为程三保,并通知该企业10日内换领营业执照,当日起某公司就每天以短信方式通知梅某交回营业执照,但其拒不交回,致使某公司10日内无法换领营业执照,导致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遗失公告手续,由此可推定,梅某自2019年11月5日当天就知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宜,故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起始时间应从2019年11月5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日,而其于2020年3月19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显然已超过申请期限,其怠于行使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4.2019年12月9日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与梅某无关联性。2019年12月9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要求将法定代表人由程*变更至唐*名下,与梅某无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其不是利害关系人,无权对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准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决定的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9年11月1日青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系列材料复印件一套;2. 2019年11月4日青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系列材料复印件一套;3. 2019年12月9日青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系列材料复印件一套;4.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复印件一份;5.青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6. 青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复印件一份。
经查,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14日,该公司由康*、王*二人出资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康*出资180万,参股比例90%,王*出资20万,参股比例10%。2019年1月20日,申请人与康*、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书载明康*曾向申请人借款480万一直未偿还,约定康*将某公司的经营权移交给申请人,以偿还此债务,且由申请人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工商登记等内容。2019年2月16日,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决议选举申请人梅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2019年2月20日,某公司在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申请人梅某。2019年11月1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和《股东会决议》等材料,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梅某变更为康*。因康*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被申请人未准予本次变更登记申请。2019年11月4日,某公司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和《股东会决议》等材料,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梅某变更为程*。2019年11月5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准予变更登记,并通知该企业10日内换领营业执照。2019年11月18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公司营业执照无法交回的情况说明》,载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在梅某手中,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起每日以短信方式通知其交回,但其拒不交回,导致公司不能在十日内向被申请人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被申请人据此于2019年11月18日在《市场星报》上对2019年2月20日核发的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进行了公告作废。2019年11月21日,某公司领取了法定代表人为程三保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份。2019年12月9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和《股东会决议》等材料,申请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唐*。当日,被申请人准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本机关认为: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1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12月10日两次向被申请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前,均形成有效的关于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本案中,某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股东会决议,决议载明“免去公司管理人员梅某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职务,重新选举程三保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职务,监事继续由康明担任”。由此可见,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三)核准:以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被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某公司提交的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变更登记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准许变更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至于申请人与某公司债务纠纷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范围,可另行解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5日和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变更登记青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