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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528C/202009-00050 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青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30
废止日期:
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0-09-30 11:09 来源:青阳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1

办理涉外公证事项和事务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处

司法

 

2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处

司法

 

财产权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