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安徽省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5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池政办〔2020〕4号)等5个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2019年10月审计署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要求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积极推动纠正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以审代结”做法,严格区分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与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不同性质,充分认识到“以审代结”不符合审计独立性要求,也超越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必须清理纠正。为此,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聚焦投资审计主业,规范投资审计行为,提高监督效能。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该《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起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文件草案。
四、工作目标
推动建设单位依法主动履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规范投资审计行为,依法审计、突出重点、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五、主要任务
《办法》共二十七条,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明确了制定依据、投资项目定义、审计监督的对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提出构建新的审计监督体系,投资审计范围,强调要按照投资的财政隶属关系和规模划分审计主体,提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方式;第八条明确审计机关审计内容和重点;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流程、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的运用、组织审计的方式;第十五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需经费的保障途径;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建设单位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明确了结算审核方式及编制竣工决算规定;明确结算审核费用的处理方式;第十八条明确了核减费用处理方式,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各单位主体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过渡期处理方式、县区实施方式、办法解释部门、施行时间等规定。
六、创新举措
根据责权对等的原则,强化建设单位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审计机关是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通过揭示和反映政府投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投融资及建设管理秩序,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提高政府投资绩效。
七、保障措施
一是坚持依法审计。《办法》体现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观念,严格按照审计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既要做好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监督,更要注重发挥好审计在推动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是明晰责任。《办法》明晰了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审计机关的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厘清了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严格区分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与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不同性质,确保审计独立性要求。各建设单位应履行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涉及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突出重点。《办法》要求审计监督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审计监督,将政府投资审计的重心转到项目质量和效益上来,确保政府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同时,要有重点地选择财政投入大(5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长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关键环节实施跟踪审计。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主要是进一步严格依法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更好发挥国家审计在促进稳投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政策措施的作用;同时,推动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主动履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解读人:青阳县审计局总审计师王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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