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0号)要求: 住建领域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住宅和房地产及物业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风景区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划入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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