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12年,原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2〕1193号),已于2013年8月1日废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的变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累计代偿日益增加,迫切需要制定适合我市市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财金〔2014〕1136号)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我局制定出台了《池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规范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行为,加强代偿损失核销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第29号)要求,结合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池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通过深入研究了《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省关于企业呆账核销的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池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先后召开了主要职能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通过政务信息综合平台向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吸收了其中合理性意见,最终和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池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四、工作目标
通过代偿损失核销,核销部分代偿损失,降低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率指标。
五、主要任务
本办法主要由五个部分,共24条组成。分别是:总则,代偿损失核销条件及程序,已核销资产管理,监督与问责,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共4条,明确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代偿损失核销条件及程序”,共6条。提出代偿损失认定十四条标准、核销所需相关材料及不纳入代偿损失核销的情况,并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内部代偿损失核销审批制度。
第三部分“已核销资产管理”,共3条。在充分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享有已核销债权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建立保全和尽职追偿制度,履行清收职责。同时规定了不纳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部分“监督与问责”,共7条。分别从代偿损失检查、主体责任认定和追究、监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预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部分“附则”,共4条,对本办法应用、解释、实施日期提出了要求。
六、创新举措或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在吸收了《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2〕1193号)中关于代偿损失核销的认定、核销条件与程序、监管管理等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文件中关于呆账核销的最新规定,重新梳理了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条件及程序、已核销资产管理和监督与问责,最后成文印发。
七、保障措施
1、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代偿损失责任认定、追究制度和核销保密制度,推动代偿损失核销。
2、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的事后监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代偿损失,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应当核销代偿损失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行为的,取消其享受地方政府扶持政策的资格。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加强业务指导与政策宣讲,推动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代偿损失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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