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以提高脱贫攻坚成效为导向,突出精准帮扶,从根本上提高贫困人口脱贫质量,降低非贫困户致贫风险。根据青办发〔2019〕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边缘户、脱贫监测户帮扶工作暂行办法。
一、实施对象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已录入的边缘户(178户488人)、脱贫监测户(13户27人)及动态管理监测过程中新发生的边缘户、脱贫监测户。
二、主要目标
巩固脱贫成果,脱贫监测户持续稳定增收,无返贫现象;致贫风险有力阻断,边缘户困难得到解决和化解;采取相应措施和强化帮扶,切实解决好边缘户致贫、脱贫监测户返贫问题。
三、评判标准及评判程序
边缘户评判标准及程序:对非建档立卡农户中人均纯收入低于5000元且有致贫风险的边缘户进行摸底。由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研究后提出名单,乡镇审核、县级备案。使用《边缘户基础信息采集表》对边缘户进行信息采集并录入信息系统。
脱贫监测户评判标准:对已脱贫户要认真分析主要收入构成、劳动力状况、健康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情况,按照“人均纯收入低于5000元且有返贫风险”的标准进行摸底监测。摸底后采集“返贫风险”指标,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
四、分类施策,精准帮扶
(一)边缘户帮扶。
采取区别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措施,本着“坚持标准、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边缘户遇到的实际困难,采取针对性帮扶措施。
1.重病救助。按照县制定的“1579”综合医保补充政策,对边缘户年度内在省内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1万元以上的,对超过部分分段给予再补偿,分段再补偿比例如下:1—3万元再补偿50%;3—6万元再补偿70%;6万元以上再补偿90%;年度再补偿实行20万元封顶。对符合参保的城乡居民患重特大疾病开展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
2.危房改造。边缘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经确认后纳入危改政策(含县级制定的房屋修缮政策),参照建档立卡贫困户标准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
3.教育资助。边缘户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有关教育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各乡镇)
4.产业帮扶。对有劳动能力、有发展产业意愿的边缘户给予争取项目资金、技术、防疫、销售等方面的产业帮扶。(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
5.就业扶持。对具备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边缘户加强技能培训,帮助提供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
6.政策兜底。边缘户家庭经济收入确实存在困难,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条件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7.临时救助。对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边缘户可申请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按县民政局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办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8.社会帮扶。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工商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建结对帮扶双方利益共享机制,将民营企业社会扶贫资助精准有效地配置到边缘户。(责任单位:县工商联、各乡镇)
(二)脱贫监测户帮扶。
坚持“四个不脱”机制,根据每户的致贫原因和实际情况,分析找准可能造成返贫风险的主要原因,精准制定“一户一方案、一人一措施”,对症下药。
1.重点帮扶。原则上按未脱贫户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精准帮扶,重点对可能造成返贫风险的主要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责任单位:县扶贫开发局、各乡镇)
2.产业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加强产业技术指导,实行产业帮扶,帮助协调农特产品销售,提高其家庭收入,激发其内生动力。(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
3.就业扶持。对具备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加强针对性技能培训,帮助提供就业岗位,同时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上岗就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
4.兜底帮扶。动态及时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的要实行政策兜底保障,加大帮扶力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5.临时救助。对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脱贫监测户可申请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按县民政局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办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三)干部跟踪联系帮扶。
各乡镇对边缘户要安排乡镇、村干部进行跟踪关注;对脱贫监测户要安排乡镇联系村领导和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联系帮扶,每个月走访1次。充分了解边缘户、脱贫监测户家庭情况和实际困难,切实帮助解决,加强监测预警,做好防范返贫、致贫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适时开展边缘户、脱贫监测户动态调整工作并及时报送县扶贫开发局,同时与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人社局、县工商联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帮扶措施及时予以实施,明确工作流程,精准帮扶。
本办法实施暂定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扶贫开发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人社局、县工商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