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救助标准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
(一)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年度合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80%给予救助;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一次性救助1.6万元;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2万元。年度最高救助金额2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年度合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70%给予救助;2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的一次性救助1.4万元;8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2万元。年度最高救助金额2万元。
3.贫困人口救助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要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的10%给予救助。补偿金额不得超过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4.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边缘户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标准:年度合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年度合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年度合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4000元。年度最高救助金额4000元。
(二)门诊(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年度合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50%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一次性救助1万元。年度最高救助金额1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年度合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6000元。年度最高救助金额6000元。
3.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边缘户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标准:年度合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年度合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年度合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年度最高救助金额3000元。
(三)特殊救助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儿的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方式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1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2.对骨髓和肝脏、肾脏等重要器官移植且医疗费用巨大,家庭特别困难的患者实施重点救助,年度合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5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的一次性救助2万元;8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3万元。年最高救助3万元。
七、救助程序
(一)全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作用,提高即时结算系统救助率。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贫困人口在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救助手续,由医疗机构先垫付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负的部分。上述救助对象的每次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中心根据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支付。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支付。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按以下方式办理救助手续:
1.本人申请。申请医疗救助对象须持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有关部门所提出申请(须有村或社区签字盖章),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门诊)、出院小结(住院)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单,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乡镇审核。医疗救助原则上按月集中受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具体受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每月10日前将救助材料报县医疗保障局审批。
3.县级审批。县医疗保障局接到乡镇具体部门集中上报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坚持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4.审核发放。县医疗保障局于每月20日前,将城乡医疗救助文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接到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基金分别打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账户、城镇医疗救助对象的指定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各乡镇医疗救助经办部门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做好救助基金发放公示工作(公示7个工作日)。
(三)完善管理台账。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