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调查。调查方式分为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支出推算等、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括驻村干部)牵头,村委会工作人员协助,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村级民主评议。村级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村干部和村委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数不少于9人,单数即可。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委会成员不得多于三分之一。民主评议时,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允许村民旁听。
第十六条 进行公示。村级评议后,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评议情况公示7天以上。公示结束后,将所有申请人完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对无异议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7天,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批准发放低保金,批准时间在上旬的自批准月起发放低保金,批准时间在中、下旬的下月起开始发放低保金。因办公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办理时间过长的视具体情况补发低保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县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第一榜评议公示;第二榜审核公示,公示不得少7天;第三榜审批公示,即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口、保障类别、家庭救助总金额),公示张贴到每个行政村。公示机构公布举报电话。未成年人等群体公示事宜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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