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范围和标准
发布时间:2020-06-10 10:17
来源:青阳县木镇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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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障范围: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七条 保障标准:池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池民社救[2020]57号)文件要求、确定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一)2020年,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649元/月.人。
(二)2020年,我县农村低保对象分三类实施救助:一类救助标准为500元/月.人;二类救助标准为356元/月.人;三类救助标准为268元/月.人;救助类别根据文件规定和被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情况就近靠档。
(三)对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增发30%和20%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三)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一)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十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非维持生产生活必须的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以及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一辆(艘、台)以上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或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价值在 5 万元(含)以上(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为准)的,
(十三)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第十条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和测算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原则上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农村低保标准差额救助。
(三)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患者本人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根据池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和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池民社救[2017]6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