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288H/202004-00075 | 组配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3号(总第12期) | 文号: | 2020年第3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3号
(总第12期)
县政府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做好我县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皖政〔2019〕83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池政〔2020〕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内容时间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
二、普查组织实施
人口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青阳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根据需要适时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户口整顿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要把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列入2020年和2021年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于4月25日前要组建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做好本地区普查各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也可探索引入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聘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普查经费保障
按《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物价上涨、人口增加、普查难度加大、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补贴发放、数据采集设备和普查物资购置等因素,对属于本级负担的经费支出作出预算安排。要落实办公地点、交通工具等工作条件。要加强普查经费管理,厉行节约,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
四、普查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要求以及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普查方案规定,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实施科学有序的系统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开展普查登记,由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入户登记普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上报,或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附件:青阳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附件
青阳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柯春平
副组长:陈老贵 县统计局局长
胡 程 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陈忠德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裴迎春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姚秀亭 县发改委副主任
赵建国 县教体局副局长
曹言根 县科技经信局副局长
吴智生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 平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陈桃云 县司法局副局长
刘来胜 县财政局副局长
许 宏 县人社局副局长
骆劲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马亚勤 县住建局副局长
夏元智 县农水局副局长
张雅琴 县文旅局副局长
汤礼清 县卫健委党组成员、县计生协副会长
王启红 县应急局副局长
施国平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黄书生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李 刚 县总工会副主席
刘 敏 团县委副书记
雷 敏 县妇联副主席
何声华 县统计局总统计师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何声华同志兼任。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青阳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业经2020年3月30日县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加快推进我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20〕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产权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本着“自愿申请、尊重历史、符合事实、依法登记”的原则,通过稳步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积极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查清全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全面摸清农民对于宅基地腾退的意愿,统计宅基地腾退宗地数及面积等基本情况,分析宅基地腾退潜力,力争到2020年底完成我县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不动产登记实现城乡全覆盖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调查。以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为基础,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政策文件要求,采取总调查的模式,开展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地籍和房产测量以及权属调查工作,获取调查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以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形成完整的权籍调查成果。
(二)开展农民腾退意愿摸底调查。在开展权籍调查工作的同时,对每户农民腾退宅基地意愿、腾退宗地数及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三)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在调查测绘的基础上,依据权利人申请,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对每一宗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基本实现应发尽发。不予确权登记和暂缓确权登记情形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池政办〔2020〕5号文件执行。
(四)开展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调查工作完成后,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并将权籍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实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日常更新管理机制,做好数据日常更新与维护,2020年底基本实现自下而上逐级汇交。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以及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探索化解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出台完善有关政策和指导意见,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政策支撑,推动工作顺利开展。严禁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严禁通过登记将不合法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合法化。
(二)规范权籍调查及登记颁证程序。坚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的原则,实行“一表一证”制度(即填报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池政办〔2020〕5号文件执行。
(三)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的有关规定,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要指导乡镇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认定和处置。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有关规定。
(四)依法确认农房所有权。对缺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有关材料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维护权益”的原则妥善解决。由乡镇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皖自然资〔2019〕21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池政办〔2020〕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置: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资料,经村级组织、乡镇政府依次确认后,统一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即2008年1月1日后)建设的,经村级组织公告15日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经村级组织、乡镇政府依次确认后,统一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县住建局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村级组织、乡镇政府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0年3月-4月)。
1.制定方案、落实经费、宣传动员等各项前期工作。
2.收集辖区范围内土地、房产现有调查、审批、登记等有关资料,地籍区和地籍子区资料,村庄布点规划资料以及户籍人口等相关信息,初步统计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房等基本情况。
3.选择专业调查队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本项目特点和需求,制定公开招标方案选择优质技术服务单位。
4.人员培训。对调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调查规范和政策口径,明确相关工作纪律。
(二)实施阶段(2020年5月-11月)。
1.外业调查。各乡镇、行政村要抽调专人全程参与,负责组织村民身份确认、现场调查指界和签字确认、权属确认和相关数据资料收集、开展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配合专业调查队伍开展房地测绘外业调查任务,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成果。
2.审核公示公告。根据地籍调查表、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和权属调查确认结果,村级组织对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村为单位汇总上报至乡镇政府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告。
3.内业建库。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技术标准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权籍调查成果涉及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进行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与农村房地一体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有效衔接。
4.证书发放。根据农民意愿,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依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成果资料验收归档阶段(2020年11月-12月)。
1.通过县级自查的质量检查体系,组织对内业资料、外业测量及数据库建设情况逐一检查,做到内业资料完整规范、逻辑合理,外业测量精确无误、图件清晰,确保图件、数据与实地一致,调查、登记、颁证程序合法,质量经得起实践检验。
2.做好上级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3.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后,应及时将档案资料整理、装订,并将卷宗统一移交至县档案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动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统筹合力推进。建立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属争议,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建立月报制度,严格实施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月报制度,从2020年5月开始,各乡镇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强化考核督导。将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县综合绩效考核,切实发挥考核评价作用。县政府办公室半年牵头开展一次工作督查,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收费规定,不得增加农民负担。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20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据实拨付。
(五)加强宣传引导。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统一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和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附件:青阳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名单及任务分工
附件
青阳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任务分工
组 长:祝和平
副组长:王 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胡 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吴智生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 平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盛守凯 县司法局副局长
刘来胜 县财政局副局长
骆劲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工程师
吴 坤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
夏元智 县农业农村水利副局长
钱方启 县林业局副局长
项 靖 县信访局副局长
汪梅桃 县档案馆副馆长
李 伟 蓉城镇政府副镇长
施 刚 朱备镇政府副镇长
罗祖胜 杨田镇政府副镇长
徐 波 陵阳镇政府副镇长
方忠仕 新河镇政府副镇长
郑贤胜 木镇镇政府副镇长
苏 毅 丁桥镇政府副镇长
鲍中欢 酉华镇党委副书记
戴克恩 乔木乡政府副乡长
宁 安 庙前镇政府副镇长
方小祥 杜村乡政府副乡长
甘 跃 县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骆劲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如下: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具体负责汇总地籍和确权相关数据资料,做好需求摸排、调查方法确定、工作经费测算、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拟订、招标选择作业队伍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人员培训,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民住房规划方面进行认定和处置等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的业务指导及相关政策解答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认定和处置等工作。
(三)县住建局:负责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相关政策解答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民住房建设和质量等方面进行认定和处置等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本级工作经费,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各项工作开展。
(五)县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界线和行政区划代码查询核实等工作。
(六)县司法局:负责县本级制定的配套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等工作。
(七)县公安局:负责最新年份户籍人口数据核查及单条查询等工作。
(八)县林业局:负责涉及林权方面的相关工作。
(九)县档案馆:负责接收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档案。
(十)县信访局:负责涉及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等工作。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各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宣传和引导、村民身份确认、房地权属审核确认、公示公告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组织协调村、组参加调查指界、签字确认和相关数据资料收集;配合调查队伍开展房地测绘外业调查;根据职责完善土地、规划等相关审核确认和审批等工作。
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再另行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受非洲猪瘟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县生猪养殖数量大幅减少,产能明显下滑,稳产保供压力较大。为贯彻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9〕40号),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目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保障猪肉有效供给为目标,立足当前恢复生产保供给,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转型。按照“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要求,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推进生猪产业化发展、一体化经营,加快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到2022年,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自给率达100%以上,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0%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到2025年,产业素质明显提升,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5%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属地管理。各乡镇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所辖区域第一责任人,确保完成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切实做到稳产增产。
二、切实稳定当前生猪生产
(三)执行禁养区管理规定。严格依法依规执行新修订禁养区划定范围,对禁养区内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和养猪专业户,根据本乡镇相关规划,在可养区域内安排异地重建。
(四)保障猪肉市场供应。严格落实“点对点”调运制度,加强与国内大型养殖企业洽谈合作,指导县生猪定点屠宰场与供货养殖企业合作,以保障猪肉市场稳定供应。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引导支持具备饲养条件的养殖场(户)尽快引种补栏,早日恢复生产。
三、加快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积极推广“公司+基地(养殖小区)”经营模式,发展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充分利用大型养殖企业技术、市场、资金的优势,加快推进中小养殖场饲养标准化、规模化发展。
(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照“截污建池、发酵还田,一场一策、制肥还田,区域收纳、集中处理”三种路径,重点推广“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技术模式,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成“全县畜粪污综合利用率8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100%,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保持100%”的目标。
(七)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积极与国内大型养殖企业对接,支持招商引资发展生猪养殖,努力建成一批大型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场,进一步推进我县生猪生产转型升级。优化养殖区域布局。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机遇,科学谋划生猪等主要畜禽养殖业布局,支持大中型生猪养殖企业全产业链布局。
(八)加强集中屠宰监管。进一步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布局。鼓励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建设屠宰加工厂(场),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和“两项制度”要求,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进一步推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档升级。
(九)实施冷链运输和冰鲜上市。改变传统生猪调运方式,顺应猪肉消费升级和生猪疫病防控的客观要求,加快实现“运猪”向“运肉”转变。积极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加快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建设。支持生猪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农贸市场建设冰鲜、冷冻肉产品专卖区。
四、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十)强化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能力。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督促落实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推进生猪全产业链防控,禁止泔水喂猪;严格产地检疫,落实“点对点”调运政策,发挥检查站“防”“堵”作用;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驻场制度;加强对采购生猪产品的源头管控,严防染疫生猪产品进入食品加工流通环节。统筹做好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分类指导。
(十一)强化疫病检测和动物检疫。完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施装备,改善基层兽医实验室疫病检测条件。指导督促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正常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
(十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结合建立执法事项清单,落实动物防疫执法责任,突出强化动物防疫执法力量。各级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条件,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五、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十三)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积极落实市县两级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各乡镇出台相关激励措施,对发展生猪规模化和标准化养殖实施奖补,同时要扶持一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化饲养场(小区)新建和改扩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提升设施装备水平。支持防疫条件好、粪污处理能力有富余的规模猪场及空栏场引进种猪。加快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范围,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为生猪生产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十四)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科学安排新增生猪养殖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严防出现“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切实保障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
(十五)强化法治保障。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对照全县2020年度生猪稳产保供目标分解任务,切实将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生猪生产、财税、土地、环保、流通、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
(十七)正确引导舆论。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畜牧业生产的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监测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做好信息发布和预警工作,引导养殖户正确认识市场形势,指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
(十八)加强生产调度。为切实稳定生猪生产,加强生猪生产调度,各乡镇政府在每月25日前,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将生猪生产调度表报送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收集汇总后,上报县委、县政府。(联系人:舒健,联系方式:18256658739;邮箱:1985806795@qq.com)。
附件:2020年青阳县生猪生产月调度表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青阳县生猪生产月调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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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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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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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生猪存栏 |
其中能繁母猪存栏 |
生猪出栏 |
2020新建养猪场(户)数 |
2020复产养猪场(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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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头 |
万头 |
万头 |
个数 |
存栏(万头) |
出栏(万头) |
个数 |
存栏(万头) |
出栏(万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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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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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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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各乡镇统计人员于每月25日前填报,每个季度末月于当月24日前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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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栏数指月末实际存在的各类畜禽头(只)数,不分大小、公母、品种、用途,一律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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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栏数指累计出栏,即从1月到当月末的累计数。 |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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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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