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池市监办〔2020〕72号
关于转发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省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一、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根据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但存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等法定情形的,应当优先适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二、应当并处的行政处罚,除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选择适用。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
三、对“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应结合违法行为性质等因素,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第十条等规定处理。
四、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情形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五、《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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