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范围。具有我县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供养标准。2018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财政资金在其个人财产性收入之外,确定每人每年补贴4440元。
对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凭医学证明、劳保证明、残疾证明界定),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照料护理标准按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原则上散居农村五保户的护理补贴政策按青民福 号文件(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补贴)执行;集中供养的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户,部分失能的每月护理费100元,全失能的每月护理费300元,由各供养服务机构申报,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失能等级和补贴标准。
3.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一周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供养对象实行县、乡(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镇)一柜,一村(社区)一档;县民政局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