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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7568263982/202005-00030 组配分类: 固体废弃物和城市垃圾分类处置
发布机构: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刘永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青环罚〔2020〕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21
废止日期:
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刘永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1 08:52 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号:[默认 超大]

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永刚

地址: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板桥村

我局于2020417在青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62日和2020314日,驾驶小型货车在木镇境内倾倒废旧电瓶车和摩托车坐垫。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为证

你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局于20205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20]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059,我局收到你举行听证的申请2020520日,在我局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你申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1、对在木镇倾倒废旧坐垫的行为深表歉意。2、读书少,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无意犯的错,也不知道会造成这样的影响,因为生意难做,就是为了省处理这个坐垫的200块钱。3、我是农民,一年挣不了几万块钱,希望从轻处罚。我局认为你多次跨市将废旧电瓶车坐垫倾倒在木镇镇境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你申辩的理由不能构成减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青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