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九华山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处、财政处,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经发局、财政局,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商经处、财经处,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下同)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教秘财〔2020〕66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费〔2016〕9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收取
鉴于我市中小学均按规定开设线上教学,因此,中小学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2020年春季学期原标准不变,各校开学后方可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以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按月数收取,本学期按5个月基数计算。已提前收取本学期住宿费的,应在本学期末完成结算,退还多收取的住宿费。
二、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收取
1、保教费。本学期幼儿在园时间为5-7月份,保教费按不超过本学期原核定收费标准的60%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已提前收取保教费的,应在本学期末完成结算,退还多收取的保教费。幼儿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不得以升学或2020年秋季入园为由,强制幼儿本学期入园。
2、伙食费。疫情停园期间,不得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按月或按学期结算。
三、落实各项资助和奖补政策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幼儿园因疫情不能开园期间学前教育各类奖补政策保持不变,切实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四、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各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违规乱收费。各学校要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牌),进行收费公示,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价格、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池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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