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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青阳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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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01 14:13 来源:青阳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政府交通信息,提高交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交通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交通信息是指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和局直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交通信息、要求公开政府交通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公开政府交通信息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建立健全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制度;

    ()组织、协调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属单位的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

    ()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组织、协调对拟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指导、督促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属单位维护政府交通信息;

    ()组织编制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组织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指导、监督下级交通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与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单位应当明确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和联系人,保持相对稳定,并建立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各科室和有关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交通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交通信息时,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交通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各科室和有关单位发布政府交通信息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交通相关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各科室;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

    () 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 老山治超站;

    ()其他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第八条所列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交通信息:

    ()机构领导、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新闻发布会、人大建议与政协提案办理、政务舆情回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题及行业动态等公开情况(局办公室负责公开)

    ()规划计划、招标采购、决策公开、重大项目建设等公开情况(各科室、局直各单位负责公开)

    ()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公开情况(局办公室负责公开)

    ()交通法律法规、文件解读、草案修订及废止备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权利等公开情况(局运输管理股负责公开)

    ()财务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情况(局办公室负责公开)

    ()其他办事公开事项(各相关科室、县运管所、县地方公路局、老山治超站负责公开)

   ()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情况,突发交通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急与处置等(局安全管理科负责公开)

    ()交通行业精神文明、交通文化建设情况(局办公室负责公开)

    ()交通廉政制度建设情况(局办公室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交通信息,以及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单位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各相关科室和单位)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赋予交通主管部门公路、水路以外的管理职能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赋予的职能公开相应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获取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交通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政府交通信息方式有: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交通窗口,全县车站、服务区等交通公共服务场所以及交通工程施工工地的宣传栏、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显示屏等;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交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交通信息,按下列程序进行:

    ()依照分工和权限,由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属单位根据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科室或单位负责人签字(通过网上报送需要公开的信息,视同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已经同意)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报请局分管领导批准,重大事项须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采取规定和其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

    ()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局发公文产生的交通运输信息,由拟文科室和单位在发文稿纸上确定公开方式,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发后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需要由局办公室统一公开的信息,应由各部门、各单位责任人员对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经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公开。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县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交通信息,可以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受理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665021393,,通信地址: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13号交通运输局,邮政编码:242800;或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联系电话:0566-5021393,通信地址:青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交通窗口,邮政编码:242800

    第十九条  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必须采取书面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交通信息的描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填写《池州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有: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县交通运输局政府网站上直接填写《池州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或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应认真核对申请表要素,要素齐备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将受理告知书交付申请人;要素不齐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

    县交通运输局受理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申请后,要及时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是否需要保密审查、报批、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是否需要协调确认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对受理的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应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县交通运输局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交通信息,县交通运输局尽可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或者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交通信息不收费,但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外。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各科室和有关单位在公开政府交通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交通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局直属单位保密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制定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交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交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对政府交通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交通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负责查处本单位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三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发布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局机关发布政府交通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科室提出审查意见,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信息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局直属有关单位发布政府交通信息保密审查参照局机关保密审查程序执行。

    已经解密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实施监督检查时,需要下级交通部门作出说明、提交材料的,下级交通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应材料。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交通运输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交通运输局和局直属有关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单位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上级机关。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主动公开政府交通信息的情况(概述、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依申请公开政府交通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交通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和局直属有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政府交通信息内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目录的;

    ()在公开政府交通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交通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