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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288H/201911-00028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9号(总第9期)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1-2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9号(总第9期)
发布时间:2019-11-28 11:44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9号

(总第9期)

 

县政府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青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85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池政〔2019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县商务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外贸进出口

(一)鼓励扩大本地产品出口。按企业当年出口实绩,每美元奖励0.02元,超上年实绩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再奖0.02元。

(二)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对本年度进口商品海关编码为89开头的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的企业,按进口额每美元奖励0.02元,超上年实绩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再奖励0.02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不含进口旧机电产品)。对资源类产品进口企业,按进口额每美元奖励0.02元,超上年实绩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再奖0.01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三)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对本年度用于国际市场开拓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具体分项如下:

1.展会补贴。对本年度参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境外展会的工业进出口企业,每个标准展位分别补贴0.5万元、2万元,每个企业同次参展补助展位不超过2个,费用不足0.5万元、2万元的据实补助;本年度参加境外展会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对展位费、布展费、海外运杂费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展会类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认证补贴。对外贸进出口企业本年度新获国际认证的产品体系、管理体系认证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安徽省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的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8101号)文件规定。每个企业每年认证类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商标注册。对外贸进出口企业本年度的境外商标注册费用给予补贴,每枚商标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

4.境外专利申请。对外贸进出口企业本年度进行的境外专利申请费、核准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安徽省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的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8101号)文件规定。每个企业每年专利申请类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设立进出口贡献奖。对本年度进出口300万美元以上且完成县政府下达的进出口任务,进出口额实现增长的全县前三名企业,分别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乡镇、开发区进出口贡献考评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二、鼓励利用外资

(五)对本年度新增的注册资本中外资成分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三、促进社会消费

(六)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额达到相应限上标准,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限上企业(不含本年度新纳限企业),本年度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七)对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并保持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对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并保持增长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

(八)扶持发展社区便民菜店,完善社区功能。对由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社区投资连锁蔬菜副食品店,经营店铺总数达3家,单店面积达50㎡以上,经营各类蔬菜副食品(不含水果)品种达15种以上,经营满一年以上的,每年每店补助1万元。

四、扩大对外开放

(九)鼓励申报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通过验收并运行的进口产品直销中心、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补助10万元、30万元、40万元。

五、保障要求

(十)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除外。

(十一)本政策兑现的奖补资金,由县本级财政承担,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十二)本政策与本县其他有关政策不一致或重复的,按本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获得本县多项奖补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十三)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科技经信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政策试行2年,试行期满对政策施行后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政策进行修订完善。20181023日印发的《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外经贸发展奖补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青政办秘〔2018130号)同时废止。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产业扶贫以及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的重要作用,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池政〔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支持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壮大电商经营主体

(一)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通过各种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上台阶奖励。

(二)支持自营第三方电商平台发展。对企业自建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运营满1年且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二、支持“两中心一站点”运营

(三)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对电子商务进农村承办企业(以下称承办企业)建设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称电商中心),每年根据其提供电商服务等情况,由县科技经信(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农村快递物流发展。支持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与村级电商服务站点间的下行快递给予补助,每单下行快递补助1元,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五)支持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发展。对通过省市考核验收的农村电商便民服务网点每年给予1200元奖励,对具备本地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功能的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点每年给予1500元奖励,贫困村电商综合服务点每年给予2000元奖励。

三、加大电商扶贫力度

(六)支持电商扶贫。鼓励农产品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上行,对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点销售本地农副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的(贫困户农产品占比不少于10%),按年网络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电商企业销售本地农副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超50万元的(贫困户农产品占比不少于10%),按年网络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电商服务民生

(七)支持电子商务进社区。对物流配送企业在社区、学校、商务区等布设“公共智能自助提货柜”50个以上,且日均入柜快递量达2000件、4000件的,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10万元运营补助。

(八)鼓励残疾人就业创业。对残疾人创办电商经营主体销售本地农副产品且有网络销售实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其销售本地农副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的,按年网络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九)凡在本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以及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十)本政策兑现的奖补资金,由县本级财政承担,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已获得国家、省、市奖补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县级不再给予奖补。

(十一)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十二)本政策试行2年,试行期满对政策施行后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政策进行修订完善。20171222日印发的《青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青政秘〔2017154号)同时废止。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实行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和在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变更的情形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股份合作、转包、出租等形式,通过保留承包权依法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是指将林地流转双方依法进行林地流转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记载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的行为。

第四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流转依存关系和享受相关权益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事项权益的证明。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机关为县政府,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管理和承办机关为县林业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备案机关为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林地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应当以登记宗地为单位申请。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九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期限以流转合同期限为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地经营权再流转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再流转不得超过原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申请;

(二) 受理;

(三) 审核;

(四) 公示;

(五) 记载于登记簿;

(六) 备案注记;

(七) 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审批表;

(二) 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 流转合同原件;

(四) 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 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或勘界协议;

(六) 申请登记山场公示情况证明;

(七) 材料真实性、有效性承诺书;

(八)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应当向林地发包方(村民组或村民委员会)书面备案。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有林权交易能力和权限的公共交易场所(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进行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乡镇政府须事先批准同意,并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林业局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变更、注销)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完结。

第十五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应在林地所有权人所在地村委会或村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十日。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书面形式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对其所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 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县林业局受理审查的林地经营权合格材料相对应的宗地进行备案注记。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依照林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登记的;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

(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四)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流转合同的;

(五)林权已经抵押的;

(六)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转的。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可以到县林业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二) 林地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

(三) 林地经营权权利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征占、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到发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注销。

第二十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错、漏记载或者遗失、损坏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可以到发证管理机关申请更正或补办。

第二十一条 县林业局与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实行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注记流转宗地的林地经营权受让方、流转期限等信息,限制流出方流转宗地在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内的林权抵押、林木采伐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的,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原登记,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者公告作废,同时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林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林地资源转化,推进林权融资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信贷投放,积极培育和壮大新型林业主体。赋予《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合法有效的林权抵押权。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抵押林权处置的服务工作,建立担保收储机制,防范抵押风险。县林业局要严格做好林权抵押审查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青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建立青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汤新异

人:张忠发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召集人:姚秀亭  县发改委副主任

   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副局长

盛守凯  县司法局副局长

刘来胜  县财政局副局长

   员:曹清生  县教体工委副书记

余石瑛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县人社局副局长

吴成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县住建局副局长

高向辉  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夏元智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副局长

章冬锦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王新平  县卫健委副主任

杨月春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陈光武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东升  县审计局总审计师

何声华  县统计局总统计师

汪国兵  县林业局党组成员

刘广友  县医保局副局长

   县信访局副局长

肖世通  县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江一桥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朱少华  县投资促进局党组成员

魏志刚  县税务局副局长

胡红辉  县人行副行长

刘士俊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士俊同志兼任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胡祥龙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督查指导。

(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协作,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我县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

(四)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办公室提出并报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后召开,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

(二)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临时会议可视具体商议事项,邀请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参会,也可邀请非成员单位或有关人士参会。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前,可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报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审定后,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县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县发改委、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组织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推动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