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产业扶贫带贫减贫机制建设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产业扶贫的决策部署,以“带贫”为中心,坚持精准要求,坚持共同发展,坚持贫困群众参与,强化经营主体带贫责任,提升政府部门管理服务,保证贫困群众参与和受益,构建“带得稳”“带得准”的产业扶贫带贫减贫新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要根据用工需求,吸纳一部分贫困人口稳定就业,以此作为享受扶贫政策的前置条件,具体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鼓励扶贫龙头企业将原料生产基地优先配置在贫困村,并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提供精细化的技术和管理服务,进一步把订单帮扶做细做实。扶贫龙头企业积极探索将适合贫困村就地承接的辅料、包装物、物流等劳务和采购订单定向提供给贫困村的合作社、小微企业。
《通知》要求,财政扶贫资金、捐赠资金支持的扶贫合作社,成员应包含一定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具体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合作社应引导贫困户成员通过参加生产经营、出资、提供生产资料等方式获得收益。各地遴选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要通过领办项目向贫困户传授经验、提供技术和服务。
《通知》要求,全面梳理近年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由企业、合作社、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带贫主体承担的产业扶贫项目,列入项目库需按照上述带贫责任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要对入库项目实际带贫情况进行分类监测,对带贫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产业扶贫项目要妥善整改或调整终止。及时处置挂名扶贫却未产生带贫效果的项目,坚决制止打着扶贫旗号从事与扶贫无关的活动。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产业扶贫收益分配制度。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捐赠资金、援助资金等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鼓励将资金对应的收益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
《通知》要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产业扶贫基础较好,已基本实现“村有产业、户有帮扶”的县(市),创新服务机制,通过县建指导中心、乡设指导站、贫困村配置产业指导员、信贷助理员、科技特派员、电商销售员等方式,切实提升产业政策咨询、扶贫小额信贷、种养实用技术、产品销售服务等服务供给能力,防范服务缺失导致村级产业项目搁浅失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