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高文化和旅游工作透明度,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在文化和旅游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文化和旅游重要政务和事务信息等方面以社会实行公开的事项。
第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重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科学决策、规范执行、有效监督的关键环节,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局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规
1、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文化和旅游工作政策文件;
3、文化和旅游工作制度、规定、标准、规范及其执行情况;
4、文化和旅游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工作措施。
(二)文化和旅游规划统计
1、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文化和旅游工作年度要点;
3、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统计;
4、文化和旅游统计资料。
(三)与公众相关的事项
1、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
2、文化和旅游信息与动态;
3、文化和旅游工程项目情况;
4、突发公共文化和旅游安全事件时,需要社会保险、卫生医疗或其他社会组织、部门等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旅游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信息。
5、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文化和旅游事件情况;
6、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情况;
7、违法或违规经营文化和旅游产品项目的组织名单;
8、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决定。
(四)重大决策情况
1、县文化和旅游局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需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
2、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谁会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听证会。
(五)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及市政府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2、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承办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主办部门、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有关申请表格等。
(六)信访事项
1、信访工作制度、规定及有关申请表格;
2、局领导信访接待日程安排。
(七)机构设置等情况
1、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工作纪律、责任追究规定;
2、县文化和旅游局及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政务服务窗口的业务流程、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3、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监督举报电话;
4、县文化和旅游局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研究制定中的文化和旅游政策,公开后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案件。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县文化和旅游局可以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和途径
第六条 各类文化和旅游行政事务公开的主要渠道是“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网站。凡在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及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和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确有需要,随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第八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事项,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各科室负责对本科室应公开的政务、事务信息的审核把关,确保质量和准确性。各类政务和事务信息公开时限根据其急程度,由各科室提出生成时限。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由各科室提出,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对外发布;对更大范围的公开,由局办公室与各科室会商,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时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暂不宜公开或不公开的事项,应由职能科室提交局办公室、机关党委纪委审核,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由相关科室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要求事项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等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科室的责任,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严肃查处。局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对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案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