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5693385/201904-00008 | 组配分类: | 制度文件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关于印发《池州市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 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 通知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4-22 | |
废止日期: |
各县区教体局、财政局,市属有关学校:
现将《池州市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池州市财政局
2019 年 4 月 18 日
抄送: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市民生办。
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池 州 市 财 政
局
2
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市教体局
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
发〔2007〕13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
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
号)、《安徽省
人民政府关于 2019 年实施 33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
〔2019〕14
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
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
作的通知》(皖教助〔2016〕5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
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制定如下办法。
一、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管理机构
(一)主要目标。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落
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
部纳入资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
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3
1.
1. 1. 1.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财政投入。 。 。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
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体系。
2. 2. 2. 2.经费合理分担
经费合理分担 经费合理分担 经费合理分担。 。 。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国家励
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通高中建
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
按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
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
3. 3. 3.政策导向明确 政策导向明确 政策导向明确 政策导向明确。 。 。
。在努力让贫困家庭孩子都能接受公平
有质量教育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
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
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
4. 4. 4.多元混合资助。 多元混合资助。 多元混合资助。
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补、减、免、贷等多种方式
进行资助。
5. 5. 5.
5.各方责任清晰 各方责任清晰 各方责任清晰 各方责任清晰。 。 。
。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
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
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管理机构。
池州市学生资助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教体局、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经
办。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具体经办本学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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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资助工作。县区学生资助由本地教体局、财政局负责组织
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制度。
1.
1. 1.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 。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
立,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
(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
每生每年
8000 元。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2. 2. 2. 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 。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
我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
校学生总数的
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3. 3. 3.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 。
。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国家助学
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
校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
20%,平均资助
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学校可分二至三档评定。建档立
卡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本专科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并执行最
高档资助标准。
4. 4. 4. 4.资金分担
资金分担 资金分担 资金分担。 。 。 。我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
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 6:4
比例分担。我省应分担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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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高
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级财政分担;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制度。
1.
1. 1. 1.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 。 。
。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国家助学
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
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 2000
元。非涉农专
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 15%确定。
中职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每人每年
2000
元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2. 2. 2. 2.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 。 。
。我市对经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
在校学生全部给予免学费。
公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
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
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民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经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
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
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
3. 3. 3.资金分担 资金分担 资金分担 资金分担。 。 。 。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
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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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学费补助资金每生每年平均 2000 元的测算标准与我省财
政按比例分担,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为
6:4。我省应分担的
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
中职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市级
财政分担,县(区)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省级与县(区)
级财政按
8:2 比例分担;民办中职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
县(区)级财政按 7:3 比例分担。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制度。
1. 1. 1.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
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
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
总数的
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由
各地结合实际在 1000 元-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我市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三档资助,即一档: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特别困难 特别困难 特别困难的享受每生每年 3000
元资助;二档:家
庭经济困难 困难 困难 困难的享受每生每年 2000 元资助;三档:家庭经济
一般困难 一般困难 一般困难 一般困难的享受每生每年
1000
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按照《池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认定办法》
执行。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
执行最高档资助标准。
2.
2. 2. 2.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 。
。对
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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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
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价格、财
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
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
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
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
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市、县(区)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本
办法的,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
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
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
费认定按照《池州市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认定办法》(池教助
〔2016〕384
号)执行。
3. 3. 3. 3.资金分担 资金分担 资金分担 资金分担。 。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 6:4
比例分
担。我省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
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区)级财政
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
8:2 比例分担;
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区)级财政按 7:3
比
例分担。各地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提标扩面增加的资金由
本地财政承担。
(四)校内学生资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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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
4%-6%的经
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
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中职学校要
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5%、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
取
3%-5%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
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要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资助政策,不得因政
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
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
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
金等资助项目。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
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
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各地、各有关部门
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
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
加强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分工,落
实责任,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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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发展改革和残疾人联合会等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管理办
法,结合各自分工,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我市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配套政策。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对所属学校的督导考核内容和
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各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摆在突出位置,明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学
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生资
助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应切实把好政策落实关,全面落实
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把好资助程序关,学校资助工作程序要
符合国家要求和各项规定;把好受助学生名单审核关,对受
助学生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把好资金发放关,按照
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各类资助资金;把好信息报送关,及时
准确维护好资助系统信息及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助信
息;把好信息安全关,确保受助学生敏感信息不泄露;把好
资料归档关,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受助学生信息档案,并保
证其完整和准确。
(二)确保资金落实,强化预算管理。
各地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含超出中央和省
级财政分担定额的部分)的资金,确保各地应当负担的资金
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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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须按规定比例及时、
足额从事业(民办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
资助。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助学资金及
时发放、专款专用。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
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
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
各类奖、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要按
照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
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切实加强学生资助
档案管理。
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绩效
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偏
差。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
展绩效评价;各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开展绩效
评价,切实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
各地和学校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
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学校要按照公平、
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机制,加强
资助对象认定与公示工作,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
的学生身上。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资
助资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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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
家资助。对于因资助对象变动等情况而结余的资助资金一律
不得挪用。学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凡隐瞒不报的、
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各类学
生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切实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的月报和年度
报告工作。
(四)按时足额发放资助资金。
高校本专科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
助学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
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按月、
按学期发放。各公办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对于免学费学
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
各类奖、助学金不得发放现金,不得打入饭卡或校园卡,更
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同时,按照脱贫攻坚要
求,及时足额发放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
(五)加强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
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职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
并定期公布有资质中职学校名单。同时,要利用全国中职学
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资助
子系统做好学籍管理、电子注册和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保
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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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
统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资助子系统,加强
学籍管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
库,并与中职学校受助学生名单比对,避免重复注册申请资
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
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
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
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
级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各学校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
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
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
和落实。
四、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对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收
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
和有效性。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
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切实严
格督查考核,对于日常调度、审计监督、媒体曝光等发现的
各类问题,建立任务清单,加强约谈跟踪,一项一项整改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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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纪检、
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
资金或挤占、挪用、延压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以及不能
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的地方和学校,将追究直接责
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运维电话:0566-5038187 不良信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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