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秘〔2018〕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8〕726号)和《池州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交易暂行办法》(池公管委〔2018〕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对《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政办秘〔2018〕14号)规定的部分项目采购数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满400万元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满30万元不足400万元的,依据《池州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交易暂行办法》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满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0万元的必须公开招标;预算满10万元不足100万元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附件:青阳县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修订版)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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