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青办发[2019]6号县委办 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坚持对标对表全面等高对接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任务清单》第七条任务“研究制定废弃矿山整治利用方面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管理规定,针对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青阳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
二、起草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3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3
4、《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8.4
5、《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6
6、《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2002.12
三、起草过程
对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工作要求,我局草拟了《青阳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了收集整理并予以吸纳;对法制办提出的多处细节全部予以修改。
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青阳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主要包括总则,工程设计、审查,治理、验收,监督管理,附则五大部分。主要内容:通过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杜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的各种违规乱象,达到尽快、保质、保量完成治理任务的目的。
解读人: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王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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