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六稳”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就业是最大民生,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底线思维,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积极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岗位开发种类与计划
(一)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三)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四)向各类用人单位全额购买用于托底安置等级为一、二级且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和零就业家庭成员、随军家属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岗位;
(五)其他经县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开发的岗位。
三、岗位申报与安置程序
(一)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应于每年元月1日起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益性岗位申报表》(附件1);
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申报时,应按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数一定比例,申请开发托底性安置岗位。
(二)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就业困难对象数量和需求等情况,合理核定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种类和数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安置:
1.公布信息。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联合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2.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附件2)、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3.考察聘用。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4.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后,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补充录用。
(四)对向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和向各类用人单位全额购买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主要用于安置就业难度大、急需救助的困难人员,确保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5个工作日能够安排上岗。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条件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五、岗位管理与薪酬待遇
(一)用人单位提供的托底安置公益性岗位,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与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二)录用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三)用人单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办理就业登记、录用备案等手续;若与被录用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在5日内将人员名单函告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四)录用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六)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后,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为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五项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岗位补贴为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即:每人每月300元;以及个人岗位补贴,即:每人每月享受不超过我县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助。
3.全额购买安置一、二等级且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和零就业家庭成员、随军家属等特殊群体的公益性岗位,另按照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工资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及花名册(见附件4)、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八)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县本级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在县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县人社局负责公益性岗位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县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县住建、行政执法、教体、交通运输、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申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二)加强资金管理,完善基础台帐。用人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应全面、完整、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提供虚假资料,冒领、套取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安置人员离岗后仍继续申请骗取补贴的,县人社局将会同财政局追回其全部所得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人社、财政等部门应使用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系统,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建立台账,按时报送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