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目的: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城市整体品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征收范围:本项目征收规划红线图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房屋征收主管部门: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委托具体实施单位:蓉城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期限: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
八、房屋等附属物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建筑物拆除: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附属物及设施等,由具体实施单位委托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统一拆除。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抵押、房改、土地使用手续;暂停办理居民入户、分户;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等。暂停期限为壹年。
十一、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监督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566-5024111。
十三、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