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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杨田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其他
名称: (青政房征字[2019]2号)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03
废止日期:
(青政房征字[2019]2号)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03 21:19 来源:青阳县杨田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对县城区“东门酒厂”及周边地块城改(棚改)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城市整体品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征收范围:本项目征收规划红线图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房屋征收主管部门: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委托具体实施单位:蓉城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期限: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

八、房屋等附属物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建筑物拆除: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附属物及设施等,由具体实施单位委托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统一拆除。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抵押、房改、土地使用手续;暂停办理居民入户、分户;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等。暂停期限为壹年。

十一、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监督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566-5024111。

十三、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