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288H/201908-00028 | 组配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7号(总第7期)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8-06 |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7号
(总第7期)
县政府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青阳县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依法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加快我县矿业经济向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转型,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池政秘〔2019〕85号)和《青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青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文件精神,结合青阳矿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思想,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决策部署,以高质量发展为根本要求,坚持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方向,按照“控量、扩规、降耗、提效”的思路,严守生态红线、环保底线,加快矿山整治和矿产资源整合,扎实开展绿色矿山、绿色工厂“双创”行动,推动矿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打造全国重要的非金属材料产业基地和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二)发展目标。到2021年,矿业经济规模化程度显著提升,在产矿山数量压缩到18家左右,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5%以上,非金属矿采选及相关矿产品加工业产值比2018年增长50%以上。矿业经济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创建绿色矿山18家左右,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业实现绿色工厂创建全覆盖。矿业经济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培育2家5亿元以上矿产品深加工企业、1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产学研结合紧密、产用协同良好、特色竞争力明显的矿业产业发展体系。
二、严格控制矿山数量
(三)有序退出禁采区内的矿山。开展矿业权排查,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文物保护区等禁采区内的矿山,实行有序退出,制定年度退出计划,确保2019年底前全部退出。对“三线三边”、生态红线范围内已退出的矿山在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修复。
(四)整合低效矿山和关闭小散矿山。对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资源低效利用的矿山进行整合,编制整合方案,扎实有序推进,到2020年完成阶段性整合任务。全面清理长期不能正常生产的“僵尸”矿山,对保有资源储量少且达不到安全、环保要求的依法关闭。严格采矿权延续条件和标准,对采矿权已到期的小散矿山依法退出。
(五)严格新设采矿权。落实矿业权设置区域准入制度,禁采区一律不设采矿权,限采区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已设采矿权企业需技改扩规的,须为绿色矿山,且在本县内建有或新建矿产品深加工项目,并符合《青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提高主要矿种新设矿业权最低年开采规模准入标准,方解石不低于30万吨/年(地下开采),石灰石、白云石不低于100万吨/年,建筑石料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吨/年。年开采1000万吨以上的矿山,应约定采用矿产品运输专用廊道运输。采矿权出让实行年度计划管控,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做好采矿权出让工作。
三、巩固提升绿色矿山创建成果
(六)严把绿色矿山创建关。矿区范围内剩余资源储量可开采年限达不到5年或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不得申报绿色矿山创建。加强矿山基建期综合监管,采取“以建定量”供应火工品,实行运输、销售报备制度,切实防止“以建代采”。严格落实绿色矿山验收责任,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已创建绿色矿山,允许在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平面、开采深度范围内查明资源储量后,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新增资源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今后,新建矿山要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非绿色矿山企业在满足环保、安全、水土保持等相关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采矿权收益缴纳后,允许其开采至2020年底,到期后未纳入绿色矿山创建名录的,依法予以关闭。
(七)建立绿色矿山动态管理和调整机制。坚持总量不突破、标准不降低,建立绿色矿山动态管理和调整机制,落实绿色矿山第三方机构年评估制度,对评估不合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取消绿色矿山资格,确保优进劣出。
(八)加快推进绿色运输。按照港廊一体化的要求,努力争取将青通河三级航道以及与之配套的港口码头申请纳入池州港总体规划和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修编,2019年启动矿产品专用运输廊道建设相关工作。加强矿山企业源头自控系统建设和矿车运输管理,全面落实载质量标准和清洁运输等规定,严禁超高、超载、撒漏。
四、推进加工企业转型升级
(九)全面推进绿色工厂创建。实施青阳县非金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创建活动,推动企业更新设备,优化工艺;强化粉尘、噪音防控措施;完善固体存储及水处理设施;建立健全现场管理制度;推广使用新技术。今后,新建矿产品加工企业要按绿色工厂标准建设。现有企业有序对标实施技术改造,到2020年底,未达到绿色工厂创建标准的不得进行生产活动。
(十)严把加工项目准入门槛。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建和技改扩规年处理矿石10万吨以下加工项目、普通级氧化钙项目、设计标准2000目以下低端粉体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支持县属国有企业开展矿山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对于社会资本投资的高附加值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
(十一)保障深加工企业矿产资源需求。严控矿山企业超产能生产,采取资源整合、利益联结、政策扶持等多种手段,推进原矿开采企业与深加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资源供求关系,引导“青矿供青企,青企用青矿”。在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基本取向的前提下,新设采矿权和现有采矿权转让、整合、重组,优先配置给产品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的深加工项目。除建筑石料外,新设采矿权应约定矿产品在本县进行深加工或优先供应本县深加工企业。
(十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支持青阳非金属矿研究院实体化运行,扩大非金属矿产业和科技论坛影响力,依托骨干企业合力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研制一批产业链重点产品,积极制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引导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新材料产业研发机构建立产学研长期合作机制,合作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实验室等各类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填补省内空白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行业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研发项目,纳入科技专项支持,积极申报省、市级以上专项支持。
五、强化矿业企业节能减排
(十三)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对“煤改气”配套工程建设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气”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建设天然气储气设施,县财政对矿业企业“煤改气”设备购置费给予10%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应采用洁净煤。制定矿产品加工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将单位能耗高的燃煤企业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对无燃煤替代方案的燃煤矿产品加工项目,不予审批。
(十四)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开展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氧化钙及深加工企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完善烟尘回收、利用设施及脱硫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六、提升矿业质量效益
(十五)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引导矿业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海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十六)积极引进大型矿企整合矿产资源。加强政策引导,积极引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国内外大型矿业集团,参与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整合,加大年处理矿石200-500万吨以上的大型企业培育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异地搬迁、兼并重组等方式向石安园集聚发展。
(十七)建立协同监管系统。整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矿管、治超、码头等现有的监管系统,按照市级统一部署推进矿山在线监控系统和过磅计量系统建设,在矿山磅房、大门等运输通道关键位置安装称重装置、摄像头等设备,实时传输生产、调运数据,通过监控产量、调运量,实现以产控销、以销控税。将矿山在线监控系统和过磅计量系统纳入绿山矿山创建和“雪亮工程”,2019年底前在产矿山全部建成使用。
七、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相关乡镇(园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十九)强化要素支持。“三重一创”、制造业加快发展、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加大对金属非金属新材料研发、产业化和应用示范项目、创新和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矿产品加工企业,优先保障其扩规项目的用地、能耗需求。大力实施探矿工程,积极参与皖江城市带综合地质调查活动,积极争取地勘基金项目,发现并圈定一批新的找矿远景区。
(二十)严格责任追究。相关乡镇(园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在绿色矿山和绿色工厂创建、矿业权整合、涉矿税费征管中弄虚作假、违规失职等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此前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实施意见》具体条款,由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表
2.青阳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日
附件1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
||||
1 |
矿业经济规模化程度显著提升,在产矿山数量压缩到18家左右,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5%以上,非金属矿采选及相关矿产品加工业产值比2018年增长50%以上。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2021年底前 |
2 |
矿业经济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创建绿色矿山18家左右,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业实现绿色工厂创建全覆盖,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格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经信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2021年底前 |
3 |
矿业经济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培育2家5亿元以上矿产品深加工企业、1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产学研结合紧密、产用协同良好、特色竞争力明显的矿业产业发展体系。 |
县科技经信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发改委 |
2021年底前 |
二、严格控制矿山数量 |
||||
4 |
开展矿业权排查,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文物保护区等禁采区内的矿山,实行有序退出,制定年度退出计划,确保2019年底前全部退出。对“三线三边”、生态红线范围内已退出的矿山在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修复。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2020年底前 |
5 |
对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资源低效利用的矿山进行整合,编制整合方案,扎实有序推进,到2020年完成阶段性整合任务。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2020年底前 |
6 |
全面清理长期不能正常生产的“僵尸”矿山,对保有资源储量少且达不到安全、环保要求的依法关闭。 |
县科技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持续推进 |
7 |
严格采矿权延续条件和标准,对采矿权已到期的小散矿山依法退出。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2020年底前 |
8 |
落实矿业权设置区域准入制度,禁采区一律不设采矿权,限采区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已设采矿权企业需技改扩规的,须为绿色矿山,且在本县内建有或新建矿产品深加工项目,并符合《青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等 |
持续推进 |
9 |
落实主要矿种新设矿业权最低年开采规模准入标准,方解石不低于30万吨/年(地下开采),石灰石、白云石不低于100万吨/年,建筑石料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吨/年。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等 |
持续推进 |
10 |
年开采1000万吨以上的矿山,应约定采用矿产品运输专用廊道运输。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等 |
持续推进 |
11 |
采矿权出让实行年度计划管控,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做好采矿权出让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乡镇(园区) |
|
持续推进 |
三、巩固提升绿色矿山创建成果 |
||||
12 |
建立绿色矿山创建预审制度,矿区范围内剩余资源储量可开采年限达不到5年或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不得申报绿色矿山创建。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持续推进 |
13 |
加强矿山基建期综合监管,采取“以建定量”供应火工品,实行运输、销售报备制度,切实防止“以建代采”。 |
县科技经信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 |
持续推进 |
14 |
严格落实绿色矿山验收责任,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已创建绿色矿山,允许在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平面、开采深度范围内查明资源储量后,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新增资源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今后,新建矿山要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非绿色矿山企业在满足环保、安全、水土保持等相关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采矿权收益缴纳后,允许其开采至2020年底,到期后未纳入绿色矿山创建名录的,依法予以关闭。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持续推进 |
15 |
坚持总量不突破、标准不降低,建立绿色矿山动态管理和调整机制,落实绿色矿山第三方机构年评估制度,对评估不合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取消绿色矿山资格,确保优进劣出。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持续推进 |
16 |
按照港廊一体化的要求, 2019年启动矿产品专用运输廊道建设相关工作。 |
县建投集团,相关乡镇(园区) |
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等 |
2019年底前 |
17 |
努力争取将青通河三级航道以及与之配套的港口码头申请纳入池州港总体规划和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修编。 |
县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青阳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发改委,相关乡镇(园区) |
2020年底前 |
18 |
加强矿山企业源头自控系统建设和矿车运输管理,全面落实载质量标准和清洁运输等规定,严禁超高、超载、撒漏。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应急管理局等 |
持续推进 |
四、推进加工企业转型升级 |
||||
19 |
实施青阳县非金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创建活动,推动企业更新设备,优化工艺;强化粉尘、噪音防控措施;完善固体存储及水处理设施;建立健全现场管理制度;推广使用新技术。 |
县科技经信局、县环保局 |
县发改委,相关乡镇(园区) |
持续推进 |
20 |
今后,新建矿产品加工企业要按绿色工厂标准建设。现有企业有序对标实施技术改造,到2020年底,未达到绿色工厂创建标准的不得进行生产活动。 |
县科技经信局 |
县发改委、县环保局,相关乡镇(园区) |
2020年底前 |
21 |
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建和技改扩规年处理矿石10万吨以下加工项目、普通级氧化钙项目、设计标准2000目以下低端粉体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支持县属国有企业开展全县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对于社会资本投资的高附加值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
县科技经信局、县发改委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环保局等 |
持续推进 |
22 |
严控矿山企业超产能生产,采取资源整合、利益联结、政策扶持等多种手段,推进原矿开采企业与深加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资源供求关系,引导“青矿供青企,青企用青矿”。 |
相关乡镇(园区)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经信局等 |
持续推进 |
23 |
在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基本取向的前提下,新设采矿权和现有采矿权转让、整合、重组,优先配置给产品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的深加工项目。除建筑石料外,新设采矿权应约定矿产品在本县进行深加工或优先供应本县深加工企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科技经信局、县发改委等 |
持续推进 |
24 |
支持青阳非金属矿研究院实体化运行,扩大非金属矿产业和科技论坛影响力,依托骨干企业合力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研制一批产业链重点产品,积极制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引导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新材料产业研发机构建立产学研长期合作机制,合作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实验室等各类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填补省内空白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行业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研发项目,纳入科技专项支持,积极申报省、市级以上专项支持。 |
县科技经信局 |
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乡镇(园区 |
持续推进 |
五、强化矿业企业节能减排 |
||||
25 |
对“煤改气”配套工程建设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气”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建设天然气储气设施。 |
县发改委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经信局,相关乡镇(园区) |
持续推进 |
26 |
县财政对矿业企业“煤改气”设备购置费给予10%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县财政局 |
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等 |
持续推进 |
27 |
对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应采用洁净煤。 |
县发改委 |
县环保局等 |
持续推进 |
28 |
制定矿产品加工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将单位能耗高的燃煤企业纳入错峰生产方案 |
县科技经信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发改委、县环保局等 |
持续推进 |
29 |
对无燃煤替代方案的燃煤矿产品加工项目,不予审批。 |
县科技经信局、县发改委 |
县环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等 |
2020年底前 |
30 |
开展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氧化钙及深加工企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完善烟尘回收、利用设施及脱硫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
县环保局 |
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等 |
持续推进 |
六、提升矿业质量效益 |
||||
31 |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引导矿业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
县科技经信局 |
|
持续推进 |
32 |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海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
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
|
持续推进 |
33 |
加强政策引导,积极引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国内外大型矿业集团,参与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整合,加大处理矿石200-500万吨以上的大型企业培育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异地搬迁、兼并重组等方式向石安园集聚发展。 |
县投资促进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经信局等 |
持续推进 |
34 |
整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矿管、治超、码头等现有的监管系统,按照市级统一部署推进矿山在线监控系统和过磅计量系统建设工作,在矿山磅房、大门等运输通道关键位置安装称重装置、摄像头等设备,实时传输生产、调运数据,通过监控产量、调运量,实现以产控销、以销控税。 |
县公安局,相关乡镇 |
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矿产品管理所等 |
2019年6月底前 |
35 |
将矿山在线监控系统和过磅计量系统纳入绿山矿山创建和“雪亮工程”,2019年底前在产矿山全部建成使用。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相关乡镇(园区) |
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2019年底前 |
七、保障措施 |
||||
36 |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
县政府办 |
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2019年6月底前 |
37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相关乡镇(园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
县政府办,相关乡镇 |
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持续推进 |
38 |
“三重一创”、制造业加快发展、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加大对金属非金属新材料研发、产业化和应用示范项目、创新和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矿产品加工企业,优先保障其扩规项目的用地、能耗需求。 |
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等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乡镇(园区) |
持续推进 |
39 |
大力实施探矿工程,积极参与皖江城市带综合地质调查活动,积极争取地勘基金项目,发现并圈定一批新的找矿远景区。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相关乡镇 |
持续推进 |
40 |
相关乡镇(园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
相关乡镇 |
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持续推进 |
41 |
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
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 |
持续推进 |
42 |
对在绿色矿山和绿色工厂创建、矿业权整合、涉矿税费征管中弄虚作假、违规失职等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处。 |
县监委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 |
持续推进 |
附件2
青阳县加快矿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巩文生
常务副组长:柯春平
副 组 长:朱智龙
朱凤英
陈荣亮
汤新异
祝和平
成 员:杨林喜 县发改委主任
王 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袁 伟 县科技经信局局长
疏 勇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孙 利 县环保局局长
张益平 县财政局局长
孙双虎 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余石瑛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汪来发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
王 伟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忠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廖 军 县税务局局长
徐宏胜 县矿产品管理所所长
朱新民 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青阳分局局长
方志德 县建投集团董事长
黄娜娜 蓉城镇政府镇长
葛石炜 朱备镇政府镇长
吴士衡 杨田镇政府镇长
甘正华 陵阳镇政府镇长
曹海燕 新河镇政府镇长
翟建民 木镇镇政府镇长
张 勇 丁桥镇政府镇长
江明星 乔木乡政府乡长
汪兴华 酉华镇政府镇长
何 国 庙前镇政府镇长
吴 凯 杜村乡政府乡长
张晓伍 县发改委党组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具体工作统筹和协调,杨林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晓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3个工作组,第一组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矿山管理,包括矿山综合整治、绿色矿山创建、矿业资源储备等工作;第二组设在县科技经信局,主要负责矿业扩规降耗提效,包括推进矿产品加工企业转型和节能减排,推进绿色企业创建,提升矿业质量效益;第三组设在县建投集团,主要负责矿产品绿色运输
(廊道)建设,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使用,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池政办秘〔2019〕4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明确各相关部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及省、市配建标准和要求,通过补建、改扩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改变用途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对未达到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标准的开发住宅小区(小区开发建筑面积未达到15万平方米或未达到住户1500户规模的),开发单位应单独选址建设配套幼儿园或者缴纳配套幼儿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参照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询价结果确定。对缴纳配套幼儿园建设资金的开发单位,建设资金在规划建设方案审批时,与其他建设规费一并征收,统一缴入县财政。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配套幼儿园建设计划,拨付资金予县教育部门用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县教体局,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等手续。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县教体局后,由县教体局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县委编办和县教体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排。由县教体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分类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摸清底数、列出清单、建立工作台账,逐一提出整改措施。
(二)全面整改。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整改。对于需要回收、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就近新建的,原则上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三)建立机制。整改完成后,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制定完善青阳县城镇配套小区幼儿园管理办法,建立部门联动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职责
县委编办:按程序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县发改委: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县教体局:牵头负责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工作,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工作,及时接收配套幼儿园并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县民政局:对定性为普惠性民办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法办理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幼儿园移交过程中国有资产的监管;按照“一园一事一议”的方式,统筹解决专项治理中的相关资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项目,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已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监督落实;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进行审查,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县住建局: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青阳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各项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晰责任,建立联审联管机制,严格把好审查关、监管关和验收关,做到不降品格、建则达标,切实推进治理工作。
(三)强化工作纪律。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
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青阳县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招生秩序,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池政办秘〔2019〕2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义务教育法》为遵循,全面落实依法治教,着力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从根本上解决新生入学择校问题,维护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营造健康有序、平等和谐、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步伐,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对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确定学校招生计划和学区划分方案,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并免试入学。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力求招生工作透明、公平、公正。城区学校招生入学严格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房产地址一致原则进行,不一致的以法定监护人房产地址为准。
(三)方便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原则。非本县户籍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方便随迁子女入学,保障其平等接受教育。摸清农村留守及贫困家庭特别是建档立卡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底数和情况,关爱到人,资助到家,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农村寄宿制学校须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少年的住宿需求。为所有“三残”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三残”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对片区内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一人一案”,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三、招生计划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学生实际报名情况实行标准班额编班。各乡镇中心小学要合理分配辖区各校生源,严控本部小学班额;各农村初中严禁跨学区招生,按规定人数设置班额。
(二)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2019至2020学年城区小学指导性招收25个班级(其中:实验小学7个班,青阳三小8个班,蓉城一小7个班,蓉城二小3个班),城区初中指导性招收28个班级(其中:三中12个班,四中16个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班额原则上小学不得超过50人、初中不得超过55人。
四、招生区域
(一)农村学校
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辖区内学校的招生区域,学区间要无缝覆盖,确保每位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一个公办学校学位。乔木乡户籍小学毕业生到木镇学校就读初中,并优先安排寄宿;新河镇户籍小学毕业生到青阳四中就读初中;其他农村初中按乡镇行政区域招生。
(二)城区小学
城区小学一年级按2017年《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青阳县城区小学招生区域的通知》(青政办秘〔2017〕90号)划定的区域进行招生,即:
1.县实小:青通河以西—庙前路(老318国道)以南,包括蓉城镇光华、杨冲、牌楼、百花村(青通河河西村民组)、清泉岭村小岭新村村民组。
2.蓉城一小:青通河与富阳河以东—木镇路以北—天柱路以东—平岗路以北—五星路以东,包括蓉城镇蓉东、合心、建兴、和平、双溪、光明村和千亩圩农场。
3.蓉城二小:青通河以西—庙前路(老318国道)以北;青通河以东—木镇路以北—富阳河以西—双河桥以南,包括蓉城镇分姚村(分桥、姚圩)、清泉岭村(不含小岭新村村民组)。
4.县三小:青通河以东—木镇路以南—天柱路以西—平岗路以南—五星路以西—陵阳路以西,包括蓉城镇五星、青山、百花村(青通河河东村民组)。
(三)城区初中
城区初中按原区域进行招生,青阳三中为青通河以西的城区及蓉城镇牌楼、城西、光华、杨冲、分姚、百花、清泉岭、五溪、云山。青阳四中为青通河以东的城区及蓉城镇蓉东、双溪、合心、青山、和平、光明、建兴、五星、新中村和千亩圩农场、新河镇。
五、招生办法
(一) 城区学校入学材料
城区学校按规定的区域进行招生,法定监护人至少需提供下列之一的材料,经核实后方可入学。
1.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居住,应提供本人在城区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和家庭户口簿;
2.法定监护人属于外来我县务工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就业证明,家庭户口簿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法定监护人属于招商引资企业主,需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登记证和家庭户口簿;
4.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入学,需提供相关材料和家庭户口簿;
5.革命烈士、革命伤残、驻青部队、驻边疆部队及转业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需提供相关材料和家庭户口簿。
(二)关于小学一年级招生入学
1.凡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具有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和法定监护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出生医学证明、免疫接种查验证明(由所在辖区的卫生服务站出具)、幼儿园完成证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片区学校办理报名入学手续。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若学位有空余,按出生月份顺序适当放宽,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接收2013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学生入学或插班就读。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入学年龄的截止时间。各校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对于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教体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各招生学校不得招收学区范围外的学生,不得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上学。
2.城区小学根据招生范围组织报名登记工作,审核校验报名材料,并将审核合格的拟录取学生名单上报县教体局,县教体局组成联合审核组对各校拟录取入学对象报名材料原件进行集中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即批准的新生录取表)下达学校,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新生入学。城区小学2019年秋季招生方案(公告)于8月15日前报县教体局审核备案,并于8月下旬开始办理新生入学,统一登记时间、政策口径和工作原则。
(三)关于初中一年级招生入学
1.各乡镇小学毕业生,按初中义务教育服务区,录取到相应初中就读。
2.城区小学的毕业生按照“划片就近免试”的入学原则,由县教体局统一审核材料,安排到城区相应初中就读;城区小学的毕业生,其法定监护人不能提供城区学校入学材料的,回户籍地初中就读或由县教体局根据三中、四中生源分布情况进行调剂。
3.在县外学校就读回本地升学的小学毕业生,需提供小学完成证书、学籍基本信息表和家庭户口簿到县教体局基教股报名登记,由县教体局分配到相应初中就读。
4.本县农村小学毕业生申请到城区初中就读初一年级,符合条件的学生需提供相关材料,于8月12—14日到县教体局登记,经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城区初中就读。
5.公办寄宿九年一贯制的木镇学校今年仍将面向全县招收有寄宿需求的初中新生,满足留守儿童和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需求。
6.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招生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需要,依法依规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严禁无序竞争、恶性抢夺生源、重复招生和乱收费等不正当行为。民办学校招收县内的小学毕业生,于8月初凭小学完成证书或户口簿到生源所在地初中抽取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后,由录取学校统一到县教体局基教股办理;招收县外的小学毕业生,凭户口簿和小学完成证书到县教体局基教股备案后,及时在省学籍管理系统办理新生入籍手续,省学籍系统中未取得学籍的新生,一律不予入我县初中学籍。
(四)关于城区小学、初中非起始年级转学
已在城区学校就读的学生相互之间不得转学。城区初中和小学非起始年级拟转入的学生,必须符合城区学校就读条件,在相应的学校登记初审,报县教体局审核后,由县教体局视班额情况统筹安排学校。转入学生一律按“先审批后入学”的原则,经县教体局审核同意后,学校方可接收入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县教体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和相关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县教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学生户籍核对及维稳工作,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做好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核对工作。各校相应成立由校长、副校长、相关科室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协调配合。
(二)严肃招生纪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纪律,不递条子、不打招呼,自觉维护招生秩序,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坚决抵制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三)保障入学条件。要切实做好新生入学的条件保障工作,配备必要的教学用房、设施设备及师资队伍;要提前谋划青阳四中和木镇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增班扩容各项准备工作。
(四)实行均衡分班。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均衡师资配备,学生均衡编班,严格控制班额;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严格控制学生通过转学、借读等方式或以不便监管为理由向“热点”学校或“热点”班级流动;严禁城区学校变相招收择校生或擅自接收未经县教体局批准的片区外学生;学校均衡分班后要将分班结果加盖公章,张贴公示,不得擅自调整分班结果且应保持到学生毕业。
(五)加强学籍管理。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及时掌握招生、流动和辍学情况;执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政策,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新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不允许挂靠学籍,不得招收人籍分离的借读生和无学籍学生。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加大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单位、各义务教育学校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将招生政策、招生程序、学校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大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政策的宣传,引导义务教育生源就近入学、合理分布;倡导科学教育理念,努力营造良好的招生环境和舆论氛围。
(七)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监督工作机制,以及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其他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开、规范有序。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方案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运维电话:0566-5038187 不良信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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