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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288H/201907-00024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6号(总第6期)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7-1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6号(总第6期)
发布时间:2019-07-10 15:20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6号

(总第6期)

 

县政府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

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青阳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皖政〔201920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池政〔201925号)确定的原则,现就我县县级机构改革涉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青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前,调整适用有关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实施《青阳县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或者需要由县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县司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修改后提请县政府审议。

三、实施《青阳县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起草、组织实施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按程序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四、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重点领域工作。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19624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

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

二、基本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保障,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二)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统筹衔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妥善处理既有保障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三)保障基本,提升质量。坚持以保基本为主,完善门诊、住院、大病保险保障政策,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质量。

三、保障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待遇、普通住院待遇和其他医疗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门诊。

1.普通门诊。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城乡居民在县(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诊所等)发生的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规定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5%。参保城乡居民每人年度普通门诊统筹报销限额为85元。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保障待遇,继续执行原有的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学校包干使用办法。

2.常见慢性病门诊。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年度起付线为150元,参保城乡居民在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发生的常见慢性病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60%。单病种年度报销限额为3000元,患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每增加1个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增加500元,年度报销总额上限为4000元。

3.特殊慢性病门诊。参保城乡居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透析治疗的肾功能不全等按病种付费的特殊慢性病门诊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4.大额普通门诊。参保城乡居民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医药费用,年度起付线为1000元,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45%,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2500元。

5.罕见疾病门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罕见病患者,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按65%的比例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2万元。

(二)普通住院。

参保城乡居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 “两个目录”和“负面清单”(附件2)规定的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

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

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

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报销比例为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按次扣减起付线,但确需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治疗的特殊慢性病、白血病、精神障碍(重性)、脑瘫康复等患者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参保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线。

对于上年度次均费用达到或接近上一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合理收治病例的次均住院费用达到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次均费用的80%及以上),可执行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2.特别规定。

1)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城乡居民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再降低10个百分点。急诊急救的情形,依据参保患者首诊病历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参保城乡居民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可以依据务工地、经商地、长期居住地提供的劳动合同、居住证或其它工作、生活相关材料认定。

2)参保城乡居民捐赠器官或组织的住院医药费用享受普通住院报销待遇。

3)对于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困难群体起付线和报销政策按现行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4)住院按病种付费政策暂按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8451号)执行。

(三)其他医疗待遇。

1.分娩住院。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定额补助标准为900元。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执行普通住院政策的分娩合并症或并发症,原则上是指妊娠期或分娩期发生的病情严重且费用较高的情形,轻微并发症或合并症仍执行定额补助政策。

2.意外伤害住院。明确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不予报销;明确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按普通住院待遇报销;无法确定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按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的40%报销,封顶线为2万元。

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报销政策执行,申请报销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3.辅助器具装配。符合省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皖残联〔20094号)规定的残疾人,凭定点装配机构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单次报销限额为:每具大腿假肢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800元,每只助听器3500元。

(四)大病保险。

对于一个保险年度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报销,合规费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1.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全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并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适时调整。

2.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

3.封顶线。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为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为20万元。大病保险合规费用中既含省内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又含省外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执行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政策。

四、有关要求

(一)全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后,全市统一保障待遇执行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的,原待遇可暂保持不变,逐步向全市统一标准过渡。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报销政策继续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等有关文件执行。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本方案施行之日起,原市本级经办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整体移交贵池区(具体工作方案附后)。

(四)本实施方案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方案自201971日起施行。

附件:1.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范围

2.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

3.池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移交工作方案


附件1

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范围

 

一、常见慢性病病种(33种)

高血压(Ⅱ、Ⅲ级)、慢性心功能不全、冠心病、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弥漫性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慢性肾衰竭(氮质血症期)、干燥综合症、前列腺增生、干眼症。

二、特殊慢性病病种(23种)

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抗排异治疗)、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组织细胞增生症(朗格罕氏组织细胞增生症)、耐多药结核、运动神经元病、成骨不全(骨脆病)、韦格纳肉芽肿。
附件2

 

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

 

序号

项目费用

按项目

报销

按保底

报销

大病保险

报销

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药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2

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医药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药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4

在境外就医的医药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5

《药品目录》单味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6

《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外自立医疗服务项目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7

特需病房(病区)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特需医疗项目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8

非协议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另有规定除外)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9

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10

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串换为其他项目的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11

享受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当次住院医药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12

各种各类非功能性整容或矫形手术、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高等非疾病治疗类原因产生的医药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13

预防保健、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发生的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1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15

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辅助康复器具(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16

各种家用或自用检查、检测、治疗仪等器械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17

各种不育(孕)症(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18

性功能障碍引发的住院医药费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19

临床试验类诊疗项目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20

物价政策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等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21

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超出我省基本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收费标准)部分的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22

《药品目录》复方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不纳入

 

 

23

《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个人先行支付费用

不纳入

 

 

24

《药品目录》丙类(目录外)药品费用

不纳入

 

 

25

《医疗服务项目目录》部分支付类项目中个人先行支付费用

不纳入

 

 

26

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等除外),不纳入政策范围内费用

不纳入

 

 

27

《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予支付类项目(且不超过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收费标准)

不纳入

 

 

28

部分支付类医用材料中个人先行支付费用

不纳入

 

 

29

不予支付类医用材料

不纳入

 

 

30

国家、省医保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项目或费用

不纳入

不纳入

不纳入

 


附件3

 

池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移交工作方案

    

为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整体移交工作,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池政〔2018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积极稳妥、密切配合、平稳交接、有序实施的要求,在全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将原市本级经办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整体移交至贵池区。从201971日起,贵池区负责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二、基本原则

(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贵池区政府、市医疗保障局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移交工作。

(二)整体移交,有序衔接。将医保资金、信息数据移交作为重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体移交,确保移交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有序衔接、正常开展。

(三)严肃纪律,规范操作。业务交接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确保医保基金、信息数据的安全。

三、工作安排

(一)医保信息系统改造。贵池区政府负责按照全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的要求,对照标准管理、待遇算法、结算流程、技术参数等内容,改造升级贵池区新农合信息系统,并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数据库。(牵头单位:贵池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二)医保信息数据移交。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按医保业务运行要求整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支付等信息数据,移交贵池区。贵池区负责将接收的信息数据导入贵池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移交后各项医保经办业务提供保障。(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贵池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2019630日前)

(三)医保基金移交。基金采取“先预拨、后审计、再移交”的方式。为保证医保待遇正常支付,先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划拨2000万元至贵池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待审计结束后划转剩余资金。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清理医保基金、财务和档案等项目,登记造册,形成清单。市财政局负责将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资金转入贵池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贵池区负责接收医保资金,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无缝衔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贵池区政府、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四)医保基金审计。由审计部门对移交前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资产、负债、权益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市财政局负责将结余的医保基金(含历年滚存结余)全部划入贵池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牵头单位: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19年7月30日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贵池区政府及市直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整合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贵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移交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移交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和医保数据的移交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保信息数据的整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移交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居民医保基金审计工作;贵池区政府负责医保信息系统改造、信息数据和医保结余资金接收工作,做好移交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三)部门协调联动。贵池区政府及市直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时间节点要求,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四)加强舆论引导。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移交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统一政策宣传解读口径,营造推进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贵池区政府要通过发布公告、发送短信等多种形式,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所有参保人员。各有关单位要扎实稳妥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

盾问题,确保工作交接有序、业务衔接顺畅。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的通知》(池政办秘〔2018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置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大格局中统筹考虑,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改善农村环境的着力点、提高农民收入的增长点、培育农业产业的支撑点,以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市场化、产业化为主线,坚持系统谋划、多方共赢、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坚持创新机制、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多元利用,积极培育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增绿。

二、工作目标

20182020年,我县秸秆综合利用要紧紧围绕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大力培育壮大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推广符合实际的产业化利用模式,推动形成布局合理、产业链条完整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力争2020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其中,产业化利用量占秸秆综合利用总量的比例达到42%,能源化和原料化利用量占秸秆综合利用总量的比例达到35%

三、重点工程

(一)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提升工程。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政策激励,围绕秸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条,扶持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企业做大做强。按照运营期、建设期、谋划期3种类型,对县内现有秸秆综合利用关联企业进行点对点帮扶。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库,推进重点项目建设。20182020年全县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1个以上,培育壮大千吨以上秸秆产业化利用规模企业2家以上。鼓励乡镇申报整乡(镇)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在秸秆资源量丰富、秸秆产业化利用基础较好的乡镇,结合扶贫工作,优先安排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行整乡(镇)推进。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为平台,在科技、人才、管理等方面加大“引进来”力度,推广成熟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技术体系,做好博览会签约项目的孵化培育、落地生根。(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园区示范工程。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特色,错位发展,依托龙头企业,在条件成熟时申报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园区。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创新创业项目在园区落地。支持园区试行秸秆技术企业和秸秆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三)秸秆机械化还、离田质量优化工程。统筹秸秆还、离田结构布局,针对农作物品种和耕作模式,通过技术示范引导,规范秸秆机械化还、离田技术路线,推进农机装备、农业技术、农业信息化在秸秆还、离田中的集成应用。积极培育服务主体,引导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开展秸秆还、离田作业服务。20182020年重点建设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基地3处以上,培育具备标准化秸秆机械化还、离田作业能力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2个以上。扶持有条件的乡镇每23年开展一次秸秆机械化还田后的耕地深翻作业,探索实行轮作休耕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生物炭基肥等肥料化利用方式,推动秸秆肥料化利用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秸秆能源化利用推广工程。巩固发展秸秆固化成型、秸秆制气等能源化利用项目。加快推广秸秆生物天然气技术,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以村组为单位实施秸秆制气集中供气。支持乡镇、村组就地、就近建设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点,大力推广秸秆成型燃料炉具。20182020年,全县建设完成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点5个以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发改委、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五)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商品化利用工程。结合我县实际,在养殖重点地区,结合肉牛、肉羊产业发展,支持饲料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养殖场与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开展订单收购以及青贮、黄贮、氨化和微贮。依托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支持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开展稻草就地还田养殖小龙虾。推动秸秆基料商品化生产,以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商品化利用基地为载体,培育秸秆饲料化、基料化龙头企业,带动区域秸秆饲料化、基料化消纳能力。20182020年全县争取建成秸秆基料化或饲料化商品化基地1个以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六)秸秆收储体系标准化项目建设工程。坚持规划先行,按照合理半径规划建设规范的秸秆收储点,形成县有龙头企业、乡镇有标准化收储中心、村有固定收储转运点的收储运网络。20182020年全县建设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5个以上,每个行政村至少建设标准化临时堆放转运点1个,实现秸秆收储运销网络乡镇全覆盖;非主产区可多个行政村联合建立1个临时堆放转运点。积极探索“秸秆粉碎后再运输”模式,降低秸秆运输成本。(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支撑工程。大力引进秸秆综合利用装备制造项目,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实用技术,对符合相关科技计划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产学研联合攻关。培训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用技术人才。(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八)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平台利用工程。充分利用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平台,凸显我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亮点,落实招商、签约、推介项目任务。20182020年,全县每年确保本地参展企业3家以上;邀请2家以上国内外秸秆综合利用重点企业参加博览会;落实千万元以上招商签约项目1个。通过博览会招商签约项目的实施,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浓厚氛围。打造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示范样板,增强工程辐射带动效应,提升我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确保完成预期目标。(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推进、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推动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将秸秆综合利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政策。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水平,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新产品的引进、示范和推广运用,拓宽秸秆综合利用装备的服务领域;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内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全部敞开补贴,对尚未纳入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秸秆综合利用亟需的农机装备,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加强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对村级标准化临时堆放转运点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机械设备的收储点,按10万元/千吨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支持秸秆机械化还田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金融支持。落实秸秆综合利用金融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将我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纳入省、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投资支持范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秸秆收储、加工利用、技术研发等环节提供金融信贷支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担保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发行债券、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用地需求。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优先供地,其中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县内年度计划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计划指标。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永久性占地的秸秆收储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原则上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优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落实优惠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和热力,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等,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70%(牵头单位: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落实电价政策。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价格。(牵头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供电公司)

建立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车辆通过快检快速放行,整车合法装载捆扎打包后秸秆的运输车辆按规定享受普通公路过路过桥费等优惠政策。探索参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适当放宽秸秆运输车辆装载要求。(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强化考核督查。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动态跟踪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七)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APP等传播平台,宣传解读相关政策,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发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的品牌效应,调动社会主体积极性。(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附件: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时限要求

1

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库,20182020年全县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1个以上。

 

县发改委

县农业农村局

县科技经信局

县环保局等

20201231日前

2

20182020年全县培育千吨以上秸秆产业化利用规模企业2家以上。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发改委

县科技经信局

县环保局

县财政局等

20201231日前

3

发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平台作用,推广成熟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技术体系,做好博览会签约项目的孵化培育、落地生根。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发改委

县环保局

县科技经信局

县财政局

县发改委等

20201231日前

4

 

在条件成熟时申报以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园区。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创新创业项目在园区落地。支持园区试行秸秆技术企业和秸秆技术产品认定工作。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发改委

县环保局

县科技经信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财政局等

20201231日前

5

 

20182020年重点建设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基地3处以上,培育具备标准化秸秆机械化还、离田作业能力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2个以上。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0201231日前

6

20182020年,全县建设完成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点5个以上。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发改委

县财政局

20201231日前

7

20182020年全县争取建成1个以上秸秆基料化或饲料化商品化基地。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发改委

县财政局

20201231日前

8

20182020年全县建立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5个以上,每个行政村至少建立1个标准化临时堆放转运点,实现秸秆收储运销网络乡镇全覆盖;非主产区可多个行政村联合建立1个临时堆放转运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1231日前

9

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产学研联合攻关。培训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用技术人才。

县科技经信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市场监管局

20201231日前

10

20182020年,全县每年确保本地参展企业3家以上;邀请2家以上国内外秸秆综合利用重点企业参加博览会;落实千万元以上招商签约项目1个。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开发区管委会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发改委

县科技经信局

县环保局

县财政局

按年度完成

 

 


青阳县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的通知》(池政办秘〔2018212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扶持政策。

一、强化项目支持

(一)实施项目倾斜。县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项目给予优先安排。抓好全县在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地。对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积极争取纳入省节能与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等支持范围。(牵头单位: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

(二)加强项目储备。建立并定期更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重点项目库,做到启动实施一批、谋划储备一批,加强项目储备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

(三)积极争取项目。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和省有关厅局的沟通衔接,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争取上级各类项目资金,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秸秆产业化利用领域。(牵头单位: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

(一)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奖补政策。奖补资金按照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小麦、玉米、油菜按照20/亩、水稻10/亩的标准进行奖补。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奖补资金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514的比例承担。县级奖补资金参照市级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办法,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农作物种植面积、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考核结果进行清算奖补,同时根据实际适当扩大奖补对象。(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

(二)落实省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政策。按照水稻、小麦和其它农作物秸秆每吨50元、40元和30元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利用我县农作物秸秆给予财政奖补。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奖补资金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514的比例承担。为鼓励企业规模化、大批量开展秸秆产业化利用,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企业秸秆利用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奖补标准,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奖补标准,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奖补标准,超出奖补标准的奖补资金由省承担50%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县环保局)

(三)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购置补贴力度。20182020年,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内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全部实行敞开补贴;对尚未纳入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秸秆综合利用亟需的农机装备,将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补贴。2019年,将更多的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机具品目纳入补贴范围,新增秸秆压块(粒、棒)机、生物质热风炉、搂草机、揉丝机、圆草捆包膜机等秸秆综合利用机具品目。有序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新产品试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推广应用,将本县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及时申请纳入农机补贴范围。(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鼓励企业参加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充分利用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平台,在市、县级秸秆综合利用配套资金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突出、展品丰富的参展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对提供展品符合参展要求的企业给予0.5万元补助;对招商签约并能落地的企业给予3万元前期工作经费补贴。对完成参加省推介项目任务企业给予0.5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金融支持

(一)创新金融支持方式。积极争取将本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投资支持范围。积极引导相关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为秸秆收储、加工利用、技术研发等环节提供金融信贷支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担保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推动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牵头单位:县人行、县财政局、县建投集团;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推进开放合作。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牵头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四、强化用地保障

(一)加大用地支持力度。优先安排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秸秆收储堆场、秸秆固化站、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等用地。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收储中心、加工场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合理布局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优先供地,其中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市内年度计划已经用完的情况下,按省扶持政策可以按照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计划指标,市级将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省级指标使用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办理。鼓励秸秆加工企业和秸秆产业化项目进入园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永久性占地的秸秆收储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原则上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收储体系建设

(一)构建秸秆收储体系网络。按照就近就地利用的原则,在秸秆产地半径合理区域内适当预留田块场地用于建设秸秆收储点。推动秸秆收储大户、秸秆经纪人与秸秆利用企业有效对接,逐步建立政府推动、企业和合作组织牵头、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统筹构建乡镇有标准化收储中心、村有固定收储点的1+X”的秸秆收储体系网络。(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

(二)加大收储点奖补力度。对村级标准化临时堆放转运点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机械设备的收储点,将按10万元/千吨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

六、落实税收、电价、运输等优惠政策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和热力,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等,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7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申请免税备案。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秸秆)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落实好秸秆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困难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落实上网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秸秆热电联产、直燃发电优先上网且不限发政策和生物质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价格。(牵头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供电公司)

(三)实行秸秆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建立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车辆通过快检快速放行,整车合法装载捆扎打包后秸秆的运输车辆按规定享受普通公路过路过桥费等优惠政策。探索参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适当放宽秸秆运输车辆装载要求。(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

七、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和标准体系建设

(一)安排科技专项。积极争取省级、市级重点研发和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科研工作,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力度,优先对企业和高校联合申报的秸秆综合利用及装备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教体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二)加强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或企业合作共建秸秆综合利用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多方联合共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应用研究等联盟。支持高校院所、示范园区积极申报创新创业团队、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省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创业平台和团队项目,对符合相关科技计划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教体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人才培养培训计划。积极鼓励设有相关专业的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针对企业个性化需求和共性技术难题,支持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展职工培训。(牵头单位:县教体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四)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框架,加快相关技术标准研制。对秸秆综合利用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及时发布。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将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制定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地方标准,逐步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产品标准与质量检测体系,引导产业技术进步、指导企业生产及规范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八、扶持示范园区建设

(一)创建示范园区。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特色,错位发展,依托产业集群和大型龙头企业,力争到2020年高标准建设1个年吸纳秸秆超过10万吨的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申请省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和区内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研发。(牵头单位: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鼓励创新创业。争取将入驻园区创新创业的国内外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领军人才团队纳入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给予专项资金参股支持,并可在3年内免费使用园区研发用房和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符合产业规划的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进驻服务,通过租赁厂房、定制厂房、自建厂房等模式,满足不同成长阶段企业需求。对秸秆综合利用创新创业项目,将视质量和规模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对发展前景较好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投资额30%的跟进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按贷款利息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在园区试行秸秆技术企业和秸秆技术产品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可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和销售奖励。入园企业可同时享受省、市、县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其中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牵头单位: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阳县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周期暂定为2018年至2020年,分年度考核。具体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将另行下发。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秸秆综合利用目标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和落实主体责任。包括成立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等内容。

(二)秸秆综合利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秸秆综合利用率,产业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的比例,能源化、原料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的比例等内容。

(三)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任务落实情况。包括邀商、签约项目落实情况等内容。

(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推进情况。包括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利用企业申报、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秸秆综合利用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内容。

(五)秸秆综合利用信息统计报送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自查评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并于当年111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和县环保局。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当年1120日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乡镇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评估。

第八条  实地检查。当年1130日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实地进行重点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第九条  综合评价。根据各乡镇自评及佐证材料、第三方评估(考核权重20%)、实地检查情况(考核权重30%),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权重50%),加权后累计得分,形成对各乡镇综合评定意见,于1230日前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中央财政及省、市、县级财政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的通知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835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的通知》(池政办秘〔201821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统筹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以市场化、产业化为主线,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治理路径,着力构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新体系,形成布局合理、种养结合、农牧循环、产业链条完整的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产业化新格局,实现环境改善、农民增收、产业培育的共赢目标,为我县乡村振兴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域推进。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坚持全覆盖、无死角,统筹种养业布局,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 

——坚持重点突破。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根据省、市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整县推进;创新治污模式,推进老场改造升级,严格规范新场建设。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畜种、不同规模,采取经济高效实用的处理方式,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实现粪污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坚持属地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督促畜禽养殖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政策支持方式,鼓励金融及社会资本投入,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 

(三)总体目标。

围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环节,建立健全设施升级、集中处理、多元利用、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等支撑体系,大力培育畜禽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利用的现代环保产业。到2020年,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部省级畜禽规模标准化示范企业率先实现上述目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成为畜禽养殖环节中常态化的生产方式。 

二、主要任务 

按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治理路径,抓住产业链关键环节,利用3年时间,实施5项重点工程,着力创建一批典型有效的治理模式,培育一批示范带动的龙头企业,总结一套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成功经验,为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规模养殖场设施装备改造升级工程。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按照三年分步实施、全域整县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分类指导、分企施策、规范运作、改造有效的原则,重点推进关键治污环节设施装备的改造升级。支持规模养殖场建设雨污、饮污、粪尿分离设施,防渗、防雨、防溢流粪污暂存池(场)、堆肥发酵池、沼渣沼液储存池及人工湿地、生态塘等设施建设;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和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建设固体粪便堆肥所必要的固液分离、混合、输送、翻刨、爆气系统等设施设备;建设与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工艺相配套的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建设。按照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的美丽长江经济带(青阳段)要求,加大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力度。继续开展省、市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到2020年,完成4-7家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改造升级,全县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争取创建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1家,市级3-4家。(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畜禽粪污治理整县推进工程。按照粪污资源量,科学合理选择建设大、中、小粪污处理中心,全域整县推进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其中,小型处理中心主要进行简易好氧发酵和尿水深度厌氧发酵,以畜禽养殖专业户自身处理粪污为主;中型处理中心按照“养治分离、专业生产、市场运作”的粪污第三方治理模式,对周边中小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粪便或污水进行收集并集中处理,通过能源化、肥料化利用,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大型处理中心以大型规模养殖企业为依托,建立相对独立的具备收集贮放、加工利用、污水处理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粪污处理中心。支持种养配套设施建设,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防雨水、防渗漏储粪(液)池,解决粪水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支持各类粪污收、贮、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鼓励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结合省、市整县推进项目安排,适时启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行动。(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畜禽粪污资源化循环利用工程。因地制宜利用畜禽养殖粪污资源,推动形成以能源化和肥料化利用为主要渠道,基料化、饲料化为补充的资源化循环利用格局。积极引导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发展各类型沼气工程及其沼气利用工程(生物天然气、发电),促进沼气发电项目建设,引导规模养殖场促进养殖场在生产、生活用对沼气或沼气发电利用比例。加强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支持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有机肥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工生产有机肥,争取并实施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推动有机肥终端产品市场化商业化步伐。鼓励禽畜粪便饲料化利用,充分利用禽畜粪便养殖蝇蛆、蚯蚓,加工后再饲喂禽畜。鼓励禽畜粪便基料化利用,充分利用牛粪种植蘑菇等。初步建立起有机肥替代化肥的组织方式和政策体系,集成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的生产技术模式,构建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纳入农业产业化工作统筹推进,坚持招商和自主培育相结合,落实龙头企业支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规模化效益和示范引领作用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龙头企业。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龙头企业围绕有机肥加工、污水处理、无害化处理、废渣还田、沼气制取、沼气发电、再生饲料等产业链条,建设产业联结、要素联结、利益联结的产业化联合体,形成收集、存贮、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产业链,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向专业化、产业化和集约化转型。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库,做到启动实施一批、谋划储备一批。(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技术推广与培训工程。积极与科研院所、高校或上级技术推广部门合作,推广应用由科研部门,高校或技术推广部门集成的,适合我县实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集成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邀请或聘请省、市有关专家学者为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专家。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加强示范引领,通过推广示范、技术培训、指导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20年,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1-4项,组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培训80人次以上。(牵头单位: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技术推广路径 

根据区域特征、饲养工艺和环境承载力的不同,因地施策,推广适合本地实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在源头减量上,推广干清粪、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技术模式。在过程控制上,推广发酵床、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在末端利用上,推广全量收集还田、水肥(有机肥)一体化、能源化、基质化、清洁回用等资源化利用模式。

根据我县位于皖南山区,山多地少等区位地理特点,控制与逐步减少生猪养殖,稳定家禽生产,发展草食畜种(牛羊)产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宜采用干清粪+堆肥发酵+沼气处理(厌氧发酵)+农田利用;异位发酵床模式、原位发酵床模式、种养结合等模式实现资源化利用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推进、督查考核。县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领导与推进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实现本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主体,必须建设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处理、利用的设施装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履行法定主体责任和义务。(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环保局)

(二)强化落实扶持政策。根据《安徽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若干政策》《池州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若干政策》等文件规定,落实我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相关政策。完善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若干政策措施。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举措。(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

(三)加强技术指导。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按照“省统筹、市分类、县落实”的技术推广形式,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方案、县乡同步建立农业技术人员与畜禽规模养殖场一对一联结机制,开展技术指导、试验示范、技术交流、模式总结等工作。(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督查考核。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考核结果与相关项目、资金安排挂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环保局)

(五)营造良好氛围。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编印治理模式、技术模式宣传挂图、明白纸,广泛宣传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委宣传部)

 

附件:青阳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点工程实施计划表 

 

 


附件

青阳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点工程实施计划表

重点工程 

目标任务及实施进度 

牵头单位

2018 

2019 

2020 

一、规模养殖场设施装备改造升级工程

1.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装备

完成1-2 家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改造升级,全县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从2017年的69%提高到201878%以上。

完成1-2家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改造升级,全县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到86%以上,其中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完成2-3家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改造升级,全县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到95%以上。部省级畜禽规模标准化示范企业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环保局

2.示范场创建

 

争取创建1-2家市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争取1家省级,2家市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二、畜禽 粪污治理整县推进工程

1.整县推进

 

争取中小型粪污治理实施项目 。

争取中小型粪污治理实施项目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财政局

三、畜禽粪污资源化循环利用工程

1.支持畜禽粪污能源化利用

 

争取申报建设1个中、小型有机肥生产项目。

争取申报建设1个中、小型有机肥生产项目或1个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财政局

2.争取并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争取农业部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项目。

争取并组织实施好农业部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项目。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四、产业化项目储备

1.建立产业化重点项目库

 

谋划储备1个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

启动实施1个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五、技术推广与培训工程

1.推广与服务资源化利用技术

推广与服务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

推广与服务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1-2项。

推广与服务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1-2项。

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组织培训

 

组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培训20人次以上。

组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培训30人次以上。

组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培培训30人次以上。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县人社局


青阳县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若干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83号)等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和资金整合力度,落实“大专项+任务清单”涉农资金管理模式,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列入相关大专项的任务清单;县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对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模养殖场进行奖补,形成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合力。(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二、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利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省级发布的补贴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按照省里补贴名录2018年将粪污固液分离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纳入补贴范围,2019年将清粪机等设备纳入补贴并逐年扩大补贴设备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应补尽补。(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

三、强化项目支持。实施种养业循环一体化工程,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积极争取省、市项目支持。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依托现代农业示范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及现代农业产业园(简称“五区一园”),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支持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

四、加强金融支持。支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供贷款支持。通过发放抵押补充贷款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信贷支持。(牵头单位:县人行、县财政局)

争取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市场主体提供担保。(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五、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创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和市场风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六、落实物价等政策。落实沼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及时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沼气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调试工作,对上网电量实行保障性全额收购,并按时做好电量结算工作。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

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七、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积极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对规模养殖场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部分,免征环境保护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八、保障用地用电。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国家支持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将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及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和单列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新增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用电及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牵头单位:县物价局、县供电公司)

九、加强技术推广和培训。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面的技术推广力度。加大引资引智引技力度,积极引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面的先进技术和创新人才。(牵头单位: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加强对养殖场技术培训和指导,增强从业者治污意识,提升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概念解释

 

一、猪当量 

指用于比较不同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二、规模养殖场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其它畜禽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三、大型规模养殖场 

指按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