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288H/201903-00013 | 组配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2号(总第2期)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3-05 |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2号
(总第2期)
县政府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根据《关于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和《关于尽快完成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通知》(皖国土资函〔2014〕849号)等文件要求,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验收,现将青阳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青政〔2015〕35号)公布成果终止使用。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2日
青阳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一、基准地价及应用范围
基准地价是指在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不同用途,分别评定在某一估价基准日,设定土地开发程度及使用年期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主要用于宏观调控土地市场、指导地产交易,有利于运用经济杠杆管理土地,显化企业土地资产,促进土地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确定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和合理土地税费标准提供依据,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县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商服用地定级各级别土地分布范围表
土地级别 |
分布范围 |
一级地 |
天柱路—宝灵路—富阳路—陵阳路—木镇路—西峰路—定心桥巷—九华路—天柱路 |
二级地 |
碧桃路—平岗路—五星路—九子大道—仰晨路—莲花路—青通河—九子大道—临城路—七步泉路—碧桃路 |
三级地 |
东河—锦绣路—滨湖东路—滨湖西路—翰林路—长龙山路—环城北路—东河 |
四级地 |
定级范围剩余区域 |
住宅用地定级各级别土地分布范围表
土地级别 |
分布范围 |
一级地 |
天柱路—九子大道—仰晨路—莲花路—滨湖西路—顺河路—九子大道—临城北路—九华路—天柱路 |
二级地 |
碧桃路—九子大道—陵阳路—锦绣路—富阳路—芙蓉大道—长龙山路—七步泉路—碧桃路 |
三级地 |
东河—木镇路—培岭路—平岗路—城东路—九子大道—东河—光明大道—天柱路—定级范围—规划长龙山路—芙蓉大道—长龙山以东山体线—环城北路—东河 |
四级地 |
定级范围剩余区域 |
工矿仓储用地定级各级别土地分布范围表
土地级别 |
分布范围 |
一级地 |
东河以西区域 |
二级地 |
城东路—乔木东路—东河—环城北路—城东路 |
三级地 |
定级范围剩余区域 |
各级别土地分布范围表
土地级别 |
分布范围 |
一级地 |
碧桃路—九子大道—陵阳路—莲花路—滨湖西路—顺河路—九子大道—临城北路—七步泉路—碧桃路 |
二级地 |
青华公学—木镇路—培岭路—平岗路—城东路—九子大道—东河—光明大道—富阳路—芙蓉大道—长龙山以东山体线—环城北路—青华公学 |
三级地 |
定级范围剩余区域 |
注:二级地区域需扣除一级地区域,三级地区域需扣除二级地区域,依次类推。
三、县城区基准地价表
(一)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零售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基准地价(元/m2) |
2580 |
1720 |
1130 |
750 |
变幅(元/m2) |
3350-1810 |
2235-1210 |
1465-795 |
970-525 |
换算价格(万元/亩) |
172.00 |
114.67 |
75.33 |
50.00 |
设定容积率 |
1.6 |
1.5 |
1.3 |
1.1 |
楼面地价 |
1613 |
1147 |
869 |
682 |
其他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基准地价(元/m2) |
2300 |
1500 |
980 |
650 |
变幅(元/m2) |
2990-1610 |
1950-1050 |
1270-690 |
845-460 |
换算价格(万元/亩) |
153.33 |
100.00 |
65.33 |
43.33 |
设定容积率 |
1.6 |
1.5 |
1.3 |
1.1 |
楼面地价 |
1438 |
1000 |
754 |
591 |
餐饮、旅馆、娱乐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基准地价(元/m2) |
2100 |
1360 |
900 |
600 |
变幅(元/m2) |
2730-1470 |
1765-960 |
1170-630 |
780-420 |
换算价格(万元/亩) |
140.00 |
90.67 |
60.00 |
40.00 |
设定容积率 |
1.6 |
1.5 |
1.3 |
1.1 |
楼面地价 |
1313 |
907 |
692 |
545 |
商务金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基准地价(元/m2) |
1950 |
1280 |
860 |
560 |
变幅(元/m2) |
2535-1370 |
1660-900 |
1115-610 |
725-395 |
换算价格(万元/亩) |
130.00 |
85.33 |
57.33 |
37.33 |
设定容积率 |
1.6 |
1.5 |
1.3 |
1.1 |
楼面地价 |
1219 |
853 |
662 |
509 |
批发市场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基准地价(元/m2) |
1880 |
1250 |
820 |
540 |
变幅(元/m2) |
2440-1320 |
1625-875 |
1065-575 |
700-380 |
换算价格(万元/亩) |
125.33 |
83.33 |
54.67 |
36.00 |
设定容积率 |
1.6 |
1.5 |
1.3 |
1.1 |
楼面地价 |
1175 |
833 |
631 |
491 |
(二)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基准地价(元/m2) |
1310 |
990 |
720 |
540 |
变幅(元/m2) |
1700-995 |
1285-720 |
935-545 |
700-380 |
换算价格(万元/亩) |
87.33 |
66.00 |
48.00 |
36.00 |
设定容积率 |
1.7 |
1.6 |
1.4 |
1.1 |
楼面地价 |
771 |
619 |
514 |
491 |
(三)工业仓储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仓储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
控制区 |
一 |
二 |
基准地价(元/m2) |
/ |
240 |
190 |
变幅(元/m2) |
/ |
310-200 |
235-140 |
换算价格(万元/亩) |
/ |
16.00 |
12.67 |
设定容积率 |
/ |
1.0 |
1.0 |
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
控制区 |
一 |
二 |
基准地价(元/m2) |
/ |
225 |
180 |
变幅(元/m2) |
/ |
290-185 |
220-130 |
换算价格(万元/亩) |
/ |
15.00 |
12.00 |
设定容积率 |
/ |
1.0 |
1.0 |
(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新闻出版、文化设施、体育、科研、教育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
一 |
二 |
三 |
基准地价(元/m2) |
810 |
570 |
350 |
变幅(元/m2) |
1050-575 |
740-400 |
455-245 |
换算价格(万元/亩) |
54.00 |
38.00 |
23.33 |
设定容积率 |
1.4 |
1.3 |
1.1 |
楼面地价 |
579 |
438 |
318 |
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
一 |
二 |
三 |
基准地价(元/m2) |
780 |
540 |
305 |
变幅(元/m2) |
1010-550 |
700-380 |
395-215 |
换算价格(万元/亩) |
52.00 |
36.00 |
20.33 |
设定容积率 |
1.4 |
1.3 |
1.1 |
楼面地价 |
557 |
415 |
277 |
公用设施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
一 |
二 |
三 |
基准地价(元/m2) |
370 |
270 |
225 |
变幅(元/m2) |
480-275 |
350-230 |
265-160 |
换算价格(万元/亩) |
24.67 |
18.00 |
15.00 |
四、有关事项
(一)本次更新的基准地价是指在评估估价期日2018年1月1日的区域各土地级别内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设定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平均容积率下,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土地使用年限为各类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二)本次基准地价标准为县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收购储备以及政府管理和调控地价提供指导依据。
(三)该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后,县城规划区内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仍按《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7〕21号)执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住宅用地按基准地价的70%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70年;商业(含商住)、工业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执行,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商住50年、工业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四)该基准地价公布以后,将根据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及具体情况,每隔2-3年进行一次更新。更新成果由有关部门组织听证,申请省自然资源厅验收通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五)基准地价应用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21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池政办〔2016〕2号)精神,推进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稳步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建成覆盖县乡、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农村产权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服务体系。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以服务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青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开展农村产权的交易服务。各乡镇要依托为民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有手段的“四有”要求,明确办事窗口和人员;优化服务功能,在村党群服务中心明确村级联络员。
(二)完善服务功能。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组织交易及协助产权查询和资金结算等基本服务,有条件的可引入财会、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处置变现等配套服务。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主要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收集、初审排查、政策宣传、经营监督、代理服务等基础服务。村级联络员主要承担产权交易的信息采集上报、现场勘察、联系农户等配合工作。
(三)明确交易品种。原则上,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林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林权、“四荒”(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50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不包括土地)处置等。鼓励和引导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产权入市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其自主交易。
三、加强管理
(一)规范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建立管理制度。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交易规则和市场管理制度,对产权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建立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交易的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法规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
(三)加强监督管理。成立青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委员会(名单附后),负责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农村产权市场风险防控与预警机制,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的监管、指导等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应进市交易项目均要入市交易。
(四)推进管理信息化。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抓好有形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同时,要积极采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大力推进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交易,将农村产权交易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衔接和融合,实现政策查询、交易申请、信息发布、交易行为监管、监控查询等功能,推动产权交易的信息化管理,促进农村产权在更大范围交易。
四、强化保障
(一)明晰入市产权。加快推进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扎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四荒”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以及农村其他资源性、经营性资产的权属确定和登记工作,为进场入市交易提供条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落实产权交易场所,确保交易市场正常运行。县农业、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林业、科技、金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合力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要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加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交易市场建设的政策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引导社会各界和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觉入市交易,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效运转。县农业、林业、水务等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村承包地、林地经营权流转和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的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组织产权交易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效能。
附件:青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3日
附件
青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朱凤英
副主任:叶书全 县农委主任
吴新东 县公管局局长
委 员:伍 萍 县教育局副局长
赵建国 县科技局副局长
丁学军 县财政局副局长
徐科贝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宁大寒 县农委副主任
宁光华 县水务局副局长
钱方启 县林业局副局长
佘世平 县卫计委副主任
刘广友 县公管局副局长
张红卫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公管局,张红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构建的“资源联合开发、信贷集合加工、风险共同管理、责任比例分担”的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根据《加快全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财农〔2018〕7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县涉农金融机构全面开展“劝耕贷”业务,全县“劝耕贷”业务乡镇覆盖率达到100%,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益率(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劝耕贷”贷款户/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达到60%。
二、主要内容
(一)“劝耕贷”业务内容。
1.贷款对象。“劝耕贷”重点扶持在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扶持主体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信用记录,有还款能力,有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有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生产经营正常。
2.贷款范围。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九华黄精、茶叶、蔬菜、中药材、经果林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3.贷款额度。“劝耕贷”单户在保余额在10万-200万之间;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单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4.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国家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20%。
5.担保费率。担保费由省农担公司收取,担保费率不高于1.2%。
6.风险共管分担。建立省农担公司、县财政和承办银行“抱团”管控风险的责任机制。对于最终出现的风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省农担公司承担50%的责任,承办银行承担20%的责任(无条件风险敞口),县财政承担30%的责任。当担保贷款发生代偿时,省农担公司按照债务人实际逾期未清偿贷款本息的80%承担代偿责任,再由县财政按债务人实际逾期未清偿贷款本息的30%给予省农担公司补偿。不良贷款由省农担公司、承办银行和县财政共同追缴,追缴的资金在抵扣追索等费用后先期弥补银行,余额按比例偿还县财政和省农担公司。
(二)贷款流程。
1.信息收集。以乡镇为单位,各乡镇收集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规模“硬数据”,各村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摸底表》。
2.建档立卡。各乡镇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摸底表》及生产经营“硬数据”录入“劝耕贷数据管理系统”,为每户建立电子档案。
3.客户分类。根据“有信用、有规模、有经验、有效益、有主业、有需求”的“六有”标准,将完成信息录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类为“信贷备选类、培育关注类、其他类”三类。
4.项目推选。省农担公司联合各乡镇召开“信贷备选类”现场宣讲摸底会,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填写《融资需求统计表》,汇总后制作《尽调项目登记表》,由省农担公司向合作银行发布信息,批量推荐尽调项目。
5.银行尽调。合作银行充分运用“劝耕贷数据管理系统”中的建档立卡数据,对批量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及相关尽调资料通过“劝耕贷数据管理系统”传送至省农担公司。
6.公示推荐。合作银行和省农担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审批后,在申请主体所在的乡镇政府、自然村进行贷款授信资格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及县农委审核推荐,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推荐表》。
7.审批放贷。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和客户按照“集中审批、信贷加工、批量签约、用时提款”的原则签订相关合同,办理放款。
8.贷后管理。县农委、各乡镇、合作银行、省农担公司共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借款主体的生产经营动态,跟踪提供服务,处理化解风险,确保贷款安全。各乡镇、合作银行要及时在“劝耕贷数据管理系统”中更新借款主体信息,做好服务周期转换。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青阳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具体负责全县“劝耕贷”的协调及管理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实惠。
(二)组建业务机构。省农担公司在县设立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公司,派出业务骨干负责县办事处或分公司“劝耕贷”工作。从县农委、县财政局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专职协助推进“劝耕贷”工作。省农担公司派驻的县办事处或分公司工作人员可到县直相关部门挂职,便于协调推进工作。县域各银行机构可依据本方案与省农担公司商定“劝耕贷”工作指引。
(三)加强政策引导。县财政整合支农资金设立1000万元的“劝耕贷”奖补专项资金池。对承办银行和乡镇开展“劝耕贷”业务分别以当年新增贷款额按比例给予奖补(奖补办法另行制定),对省农担公司在我县开展的“劝耕贷”业务给予实际代偿额30%的补助。加强对“劝耕贷”业务的引导,将“劝耕贷”业务纳入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县财政部门可按照各银行开展“劝耕贷”业务情况分配财政性存款资金。
(四)加强风险防控。各乡镇政府要充分掌握辖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情况,做好基础信息收集以及主体资格筛选、推荐、公示工作;合作银行要树立贷款风险防范意识,对信息资料真实、主体身份真实、借款用途真实、经营情况真实等各方面尽职调查;要严把准入关、审核关和资金使用关,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有效益、收得回”。
(五)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加强对各乡镇“劝耕贷”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跟踪问效,并作为考核的加分项目列入综合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督查问责实施办法,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要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不负责任、以权谋私、违规推荐操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构建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劝耕贷”推进工作,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要出台警示惩戒实施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要建立完善征信系统,将欠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的风险提示内容。对拖欠贷款尚未归还的借款企业或借款人,取消项目申报以及当年享受县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评选的资格。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违法责任。
附件:青阳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青阳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柯春平
副组长:朱凤英
成 员:汪越峰 县政府办副主任
徐 红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益平 县财政局局长
叶书全 县农委主任
韩 林 县林业局局长
宁劲元 县供销社主任
包文华 县人行行长
江家喜 县金融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叶书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宁跃武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城乡统筹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 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其他资产资源;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交易的其他品种。
第二章 交易服务机构
第六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职能。
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全县的农村产权交易,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区域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负责复核经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初审并经县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前置审核意见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是否具备进场交易条件;并对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业务进行指导、人员培训;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代理机构、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公司、评估机构组织进场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的搭建与职能。
乡镇依托为民服务中心拓展服务窗口,配齐配强窗口工作人员,并明确村级联络员,优化窗口服务功能,开展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服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培训,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传上报、政策咨询等以及开展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与督促农村集体产权到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引导农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出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转出方);
(二)转出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
(五)产权交易标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或作价依据;
(七)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出让方向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提交产权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根据产权类型,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产权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县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出具前置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后,出让方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受理产权交易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
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根据公告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招标等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时公开交易合同。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标的底价,民主协商确定或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值作为依据;标的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由农民自行确定,也可以自行确定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的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交易。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委员会、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对全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笫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运维电话:0566-5038187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互联网协会
皖ICP备05015023号-1 皖公网安备 34172302000005号 网站标识码:3417230025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