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年7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二、发放方式:
全县各乡镇优抚对象抚恤金按月发放,伤残金按上半年、下半年分两次发放。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0210
因公
58310
因病
56400
二级
54490
51620
49690
三级
47810
44930
42080
四级
39180
35370
32500
五级
30610
26760
24850
六级
23920
22630
19120
七级
18170
16260
八级
11470
10500
九级
9530
7650
十级
6690
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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