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对象范围
第一条 考核的对象为局机关各科室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 考核的稿件必须是正面宣传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反映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良好精神风貌,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起积极推动作用的稿件。
第三条 新闻稿件的媒体主要包括各级党报党刊、电视台、电台、网站等主流媒体或行业媒体。信息稿件主要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的信息工作简报上发表的党务政务信息稿件。
第二章 审签流程
第四条 所有对外报送的信息材料,局机关各科室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的稿件由撰稿人呈送局主要领导签发,各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送给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呈送主要领导签发。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新闻信息稿件由局办公室负责收集登记、统计汇总,并按实际采用量考核。新闻信息宣传用稿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单位各科室要在季度末提前将上季度稿件采用情况统计表并附原稿或稿件采用通知单(电视和广播稿)等材料报局办公室(网站用稿要自行下载并打印网页留存上报)。
第七条 新闻信息稿件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标准为:本局信息公开网站、简报采用1篇得1分;县级媒体及池州市工商质监局、药监局网站采用1篇得3分;市级采用一篇得8分;省级媒体采用一篇得20分;国家级媒体采用1篇得24分。(关于新闻媒体级别的情况说明见附表)
第八条 同一稿件被多家媒体重复采用,按最高标准计分。
第九条 合作完成的稿件由投稿人平均得分。各基层所如报送稿件内容类似,局办公室将综合编辑,撰稿人分别按标准得满分。
第十条 稿件内容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无关的稿件以及公告、广告以及本单位在《池州日报·青阳新闻》开设的专版所采用内容等不予计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4月21日出台的《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信息宣传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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