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青阳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22日
青阳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机制,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池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对国库集中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各环节反映出来的支付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支付行为、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各预算单位,以及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是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共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鉴于此,单位往来资金将采取先录入、申报计划,经支付中心审核之后再录入支出进行报账的模式进行。
第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账号、预算科目、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结算方式、资金性质、预算来源、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行、收款人账号、银行支付结算时间,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与支付活动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符合预算规定使用资金;
2.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资金;
3.是否从零余额账户违规向本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或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系统内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性资金;
4.是否符合公务卡结算制度相关规定报销公务支出;
5.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发放工资、津补贴和报销费用;
6.是否完整、准确填写集中支付申报信息。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指令和代理协议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2.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清算;
3.是否按规定定时向财政部门传送财政资金支付信息;
4.是否按规定及时传送公务卡基础信息和消费信息;
5.是否按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和设置账户属性;
6.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否保持日终余额为零。
(三)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其他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方式包括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
第九条 事前监控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申请逐笔进行受理审核。审核是依据预设的集中支付预警规则,进行系统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
第十条 事中监控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实时掌握代理银行办理支付的过程,追踪财政资金支付状态。
第十一条 事后监控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定时采集代理银行清算信息、零余额账户信息、公务卡消费明细信息等,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疑点。
第四章 预警核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手段,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或线索,进行分析核实。
第十三条 系统预警是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通过设置预警规则,对每一笔国库集中支付申请业务和代理银行反馈信息进行自动筛查和判断,发现疑点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 综合核查是指财政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纠偏的活动过程,包括电话核查、核验资料、实地核查等。
(一)电话核查:财政部门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了解有关情况,核实确认疑点问题。
(二)核验资料:经电话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财政部门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进行辅助核实。根据情况,财政部门可约谈或走访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以核实情况。
(三)实地核查:财政部门对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情况,财政部门可委托监督机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以下情况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资金支付申请的,财政部门予以退回。经事后监控核查发现属于违规支付的,财政部门依法做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
(二)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国库;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财政部门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并结合代理银行综合考评办法,酌情扣减评分,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章 监控职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有关管理制度;
(二)管理和维护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三)组织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日常管理,监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对有关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监督代理银行支付和清算情况,对违反代理服务协议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监控分析报告制度和核查报表制度,通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情况和违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相关规定要求使用财政资金,完整、准确填写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
(二)监督本级或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情况,做好受理退回业务原因分析,加强部门财务管理;
(三)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综合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查验资料;
(四)对财政部门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办理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指令及时、规范、准确地办理资金支付及清算;
(二)按照财政部门需求及时、准确地将支付、清算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积极履行各项服务职能,规范、高效地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代理服务;
(四)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有关监督、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支付票据和数据信息。
第七章 监控分析
第二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分析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综合反馈。财政部门应结合动态监控信息,编制月度、季度和年度编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和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分析应充分反映财政监督管理需要,紧密围绕财政监督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和重点环节开展分析工作,加强结果运用,反馈对策建议,发挥监控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阳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通报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发挥动态监控预防、纠偏、威慑、反映的作用,根据《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通报(下称“动态监控通报”)是财政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预算支付执行异常业务问题,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并责成核实整改的书面通知。
第三条 动态监控通报范围,包括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运行、银行账户管理以及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等。
第四条 动态监控通报内容,涵盖预算支付执行中预算指标经济分类科目调整、用款计划申报、资金支付清算、代理银行管理、基础信息填报等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预算指标经济分类科目调整方面的问题;
(二)用款计划申报和执行方面的问题;
(三)资金支付方面的问题;
(四)资金清算方面的问题;
(五)银行账户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六)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填报方面的问题;
(七)商业银行业务代理服务方面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问题。
第五条 动态监控信息反映由青阳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计、分析、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报送财政局相关管理股室。通报对象具体包括:
(一)预算部门、单位
(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等
第六条 根据财政监管需要以及通报内容和主送对象的不同,对动态监控反映的问题采取日常通报和专题通报两种形式。
第七条 日常通报,按季度对动态监控发现的业务操作层面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披露反映,供相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和防范风险做参考。
第八条 专题通报,针对资金支付中存在重大违规违纪风险行为和问题集中的现象或预算单位,实行一事一通报,及时向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执纪和监督部门反映情况,为相关问题查处提供依据。
第九条 青阳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具体负责异常业务反映,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全面梳理、细致核实,依据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形成通报反映意见。
第十条 相关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等,对通报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落实问题整改,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按照职责分工,对通报的问题跟踪督导,督查指导预算单位整改提高,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动态监控通报的问题及核实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部门预算、部门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考评、商业银行代理集中支付业务及财政管理资金分存考核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