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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投资促进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青阳县投资促进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1-08
废止日期:
青阳县投资促进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08 09:42 来源:青阳县投资促进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县投资促进局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5、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7、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8、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9、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
      2、设立政务公开栏,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3、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
      4、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等;
      5、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