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近年来,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在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力推进和落实下,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工作程序不规范、项目管理监督不力的问题,尤其是在巡视巡察过程中,发现仍有少数乡镇对财政奖补项目审查不严、流于形式,相关村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偏离了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相关政策。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推进财政奖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重申如下:
1.严格对照《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程的通知》(综改办〔2014〕6号),按照“村民自愿、村民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一事一议”原则,由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做到手续齐全、程序规范、有据可查。
2.严禁未批先建。坚持先批后建、先建后补的原则。
3.严禁虚假、重复、超范围申报。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90号)所确定的范围申报,严禁举债办事。乡镇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核查现场到达率要达到100%,项目建设内容、工程概算要准确,严禁流于形式。
4.严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严禁应招未招,严格执行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5.严禁虚假验收。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由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验收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严禁由村级代验收或虚假验收。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截留、挪用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及所筹资金或改变用途。
对违反法规政策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对材料造假、套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等突出问题的,依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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