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291632/201812-00034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庙前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 名称: | 庙前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8-10-01 | |
| 废止日期: |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目前尚无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的疫苗。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2018年8月,非洲猪瘟首次在国内发生。
(一)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镇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安徽省青阳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各村要对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防控非洲猪瘟策略为广排查、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全根除。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
(一)镇级应急指挥系统
镇政府成立镇非洲猪瘟防控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镇防控非洲猪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业服务站,负责处理非洲猪瘟防控日常工作。财政分局、村镇建设管理所、计生办、庙前派出所、农业服务站、林业站、市场监督管理所、庙前邮政分局、市容队等为镇非洲猪瘟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镇非洲猪瘟防控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控非洲猪瘟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责全镇非洲猪瘟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我镇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研究解决防控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各村、各成员单位防治非洲猪瘟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
2.镇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宣传部门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农业服务站打击私屠乱宰、生猪违法调运和处置疫情,对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财政分局根据疫情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负责做好财政经费保障工作。
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配合县交通局办理生猪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农业服务站负责镇非洲猪瘟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依规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上报工作,配合县畜牧局对疑似病例的排除和病料的采样、送检工作,负责生猪产地检疫工作。
林业站负责对全镇范围内的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强化野外巡护,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
镇计生办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释,切实做好非洲猪瘟不感染人的正面宣传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畜禽产品的行为,加强流通环节猪肉及猪肉产品的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餐桌。
市容队负责配合县行政执法局从源头上管理泔水喂猪,禁止泔水流入养殖户。
邮政管理分局负责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和信息交流。
镇直相关单位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按相关文件要求承担相应职责。
3.镇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办公室设在镇农业服务站,在镇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镇防控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部署;协调镇非洲猪瘟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时研究、处理相关问题及意见建议;掌握汇总全镇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为镇防控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统筹、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镇防控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完成镇党委、政府和镇防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镇防控办成立镇防控非洲猪瘟工作组,工作组下设技术指导组、扑杀组、消毒组。
(二)村防控工作机构
各村要相应成立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工作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全面排查和紧急监测
各村要根据镇非洲猪瘟防控领导小组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紧急排查方案》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屠宰点、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并绘制全村生猪养殖分布图。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的或从疫区和高风险区调运生猪的,立即限制移动,就地隔离,立即上报镇非洲猪瘟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镇非洲猪瘟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程序上报县防控办。
(二)疫病诊断与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镇非洲猪瘟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发现可疑病例,由镇防控办立即向县防指报告,并配合县动物卫生防疫机构按《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采集病料样品。所有疑似病例送检前需要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书面报告省防指办。疫情报告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通知》和《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四、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参照原农业部制定《非洲猪瘟应急预案》和《青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划分非洲猪瘟疫情等级分为三级:特别重大(I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1.特别重大(I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个以上(含)市行政区域发生疫情。
2.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我省行政区域内有1个以上(含)县(市、区) 行政区域发生疫情。
3.较大(III级)疫情
在我省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二)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向社会发布I或II级疫情预警,全省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一日两报”制度。启动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启动重大(II级)疫情响应的,相关市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2.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调海关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市、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三)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农委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五、疫情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发生可疑疫情的,各村要配合镇防控办在县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下按照《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要求,对发病场(户)猪只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县防指办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做好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疫点输入输出的易感动物及产品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评估疫病流行风险。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县防指办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1)封锁令的发布
疫情确诊后2小时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准确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封锁期间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封锁令纸张大小600mm×800mm。
(2)疫点、疫区采取的措施
——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和排泄物、饲料、垫料、粪污等一律深埋处理。掩埋地由环保部门参与选定。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坑底洒一层厚度为 2-5cm 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 以上;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深埋坑周边拉上警戒线,插上“无害化处理点”警示牌。
——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及周边场地的消毒。消毒前必须清除交通工具、用具表面有机物、污染物等,猪舍和环境必须清扫后,用水冲洗,再进行消毒。要重点消毒车轮和其他与地面接触的部位。消毒药选用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等,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
——疫区出入口检查站的设立与管控。在所有进出疫区的路口,要设立检查站,搭建临时简易帐篷,悬挂“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消毒站”标牌,在醒目位置张贴封锁令和告示牌,按路面宽度铺设不少于6米长的双层麻袋,喷洒消毒药并保持湿润。24小时保持公安、交通、农业联合执勤,对过往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消毒,检查从疫区出来的车辆,严防从疫区流出生猪产品。对进入疫点人员,要穿戴防护服,出来时,要严格消毒,防护服、胶鞋等不得带出疫区。
(3)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的养殖情况全面摸排、登记、造册,加强监控,实行养殖场日报告制度。对规模养殖场全面开展一次大清洗,大消毒,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配合县农业、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农业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5)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6)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市农委对疫情控制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合格后,由县农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六、调运监管
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全省暂停出具生猪及其产品A证,禁止所有生猪和生猪产品出省。具体调运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执行。
七、应急物资的准备
采购消毒药品不少于0.1吨、背负式消毒喷雾器不少于5台(套)、机动消毒喷雾机不少1台(套)。购买充足的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手套、鞋套、胶靴、隔离条带、警示标识牌(隔离标识、无害化处理标识)、照明灯、帐篷、麻袋等。
八、落实防控责任
各村、镇直相关单位在加强排查的同时,要增强防控意识,加强宣传,提高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意识,打一场非洲猪瘟防控歼灭战。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镇农业服务站要加强技术指导,做好规模养殖场(户)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规模养殖场政企联系制度,切实把消毒灭原、禁止泔水喂猪等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因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九、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村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镇农业服务站要及时报请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农业服务站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物资保障。按照《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包括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器械、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
(三)资金保障。财政分局要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技术保障。农业服务站负责全镇范围内生猪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及应急处置等技术指导,做好生猪及其产品样品采集、运送和保存工作。
(五)人员保障。建立应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技术指导组,由镇农业服务站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六)信息保障。各村、镇直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每日收集、整理和汇总,及时上报至镇防控办。镇防控办及时分析本地疫情信息和最新工作进展,并以书面形式于每日上午9:30时前、下午3:30时前报县防控办。
(七)法律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八)宣传教育。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十、附则
1.本实施方案由镇防控办负责解释。
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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