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救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 城镇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每人每月救助50元,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30元。
第四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我省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的、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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