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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7124/202001-00023 组配分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布机构: 青阳县丁桥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青阳县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工作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20
废止日期:
青阳县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1-20 10:11 来源:青阳县丁桥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三权分置”,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农村土地经营机制。通过完善权责归属明确、权能边界清晰、三权关系顺畅的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健全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保障农民利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

——强化底线思维。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维护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保证土地性质不变、用途不改、数量不减,放活土地经营权。

——注重实践创新。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措施安排,创新“三权分置”实践形式,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坚持风险可控。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由点及面开展,不操之过急,审慎稳妥推进改革。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土地要素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率和资源利用率。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指导规范扶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集体所有权。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要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根本地位,充分保障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的各项权能。

1.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切实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支持、全面赋予农民集体对集体承包地的发包、调整、收回、监督使用等权能,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2.规范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3.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明确成员代表大会是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力机构,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稳定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

2.在完善“三权分置”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托管、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

3.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4.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研究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具体办法。

(三)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

1.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地。

2.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的,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

3.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条件成熟的乡(镇)、村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

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放活土地经营权。

四、培育载体

(一)积极培育家庭农场。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农民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中坚力量。开展示范农场创建活动,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家庭农场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家庭农场管理和服务。

(二)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深入开展规范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搞好指导服务,强化民主管理,引导规范发展,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建立加工企业,实行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和产业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条,减少中间环节,把更多的利润留给农民。引导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接,鼓励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

(三)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加快培育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纽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为基础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动新型经营主体由交易联接走向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主体融合。结合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实施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

(四)引导工商资本经营现代农业。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主要是鼓励其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工商企业开发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资本雄厚、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等优势,大力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建设农业基础设施,重点开展土地整理、水利设施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工商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打造品牌和开拓农产品市场。鼓励工商企业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五)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办好职业教育,完善农广校体系,定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职业经理和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力度,引导有志投身于现代农业发展的城乡青年、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五、实施步骤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成果应用。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在农业支持保护、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应用工作,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放心流转承包土地。加快平台建设,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化管理,为“三权分置”提供信息资源共享和大数据支持。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网签机制,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给予确认。依法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耕种。

(二)强化土地流转服务保障。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交易平台服务功能,推进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为流转双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合同签订指导和抵押贷款等服务。使用土地流转规范化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省级统一格式合同,维护流转双方利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

(三)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农民是土地承包和流转主体,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地的剩余承包期限。不经承包农户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入社或对外招商经营。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业用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探索建立工商资本农业用地租赁风险保障金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建立按工商企业租赁农业用地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制度,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明确专人负责,抽调精兵强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顺利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深入研究政策措施,做好政策咨询、业务培训、土地流转、完善县级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功能、指导协助乡(镇)调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工作。

(三)保持农村稳定。实施“三权分置”涉及多方利益,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化解调处。畅通信访诉求渠道,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加强乡村调解和县级仲裁体系建设,积极有效地开展调解仲裁工作,确保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在基层,矛盾解决在当地,确保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