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然增长机制的增长比例。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抚恤定补款,以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增长比例:
1、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分别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65%和60%计发。
2、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分别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和20%计发。
(三)自然增长机制的运行说明。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后,按年度实施运作。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高于省现行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低于省现行标准的,仍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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