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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91712/201606-00024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青阳县丁桥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分配标准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05-14
废止日期:
分配标准
发布时间:2016-05-14 14:08 来源:丁桥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鉴于在乡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抚恤定补款由中央财政承担并调整增长比例,因此,不列为各地自然增长机制对象。本次全省建立优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仅限于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自然增长机制的增长比例。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抚恤定补款,以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增长比例:

  1、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分别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65%和60%计发。

  2、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分别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和20%计发。

  (三)自然增长机制的运行说明。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后,按年度实施运作。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高于省现行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低于省现行标准的,仍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