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困难家庭以户主名义,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有效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反映家庭困难情况及申请救助类别和理由。
2、 调查:社区(村)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接到困难对象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要指定2人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采取看、听、问等方式,全面掌握需救助对象的家庭情况,并做好入户记录。
3、 评议:经入户调查后,社区(村)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经50%以上的参评人员同意,才能填表上报,做好评议记录,对评议未通过的对象,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4、 公示:经民主评议通过的对象,要在本辖区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5—7天;社会无异议后,将资料上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本级工作站在10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社区(村)将其二榜公示5—7天,社会无异议后上报区社会救助局审批批准后,社区(村)将其三榜公示。享受城乡低保对象,社区(村)将常年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复审: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对社区(村)上报对象资料进行严格复审,并指派专人上户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社会救助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6、 审批:区社会救助局对上报对象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指派专人上户抽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村)社会救助工作服务中心或单位对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结果自公布之日
7、 发放:对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统一由银行按月代发;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统一由银行按季代发,并函告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