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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91624/201607-00218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青阳县木镇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分配标准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07-28
废止日期:
分配标准
发布时间:2016-07-28 15:40 来源:木镇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七条 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