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城乡低保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城乡低保资金,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28号)执行,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分别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年终滚存节余不超过当年支出总额的5%。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增加、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需调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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