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A类: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或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70岁)、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本人。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每年核查一次。
B类:系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60岁)、三级以下残疾人、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子女、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中带子女生活的父(母)。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
C类:系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或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对此类家庭和人员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第二十七条 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一、二类残疾证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重病患者指,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艾滋病等《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第二十九条 对未就业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6个月内视为家庭抚养人口,符合条件的家庭可重新认定享受城乡低保;享受低保的困难大中专毕业生每月审核一次,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户籍滞留学校,未办理迁移手续的,不予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城乡低保家庭保障类别分类实施救助,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可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一)A类人员,按其本人享受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二)B类人员,按其本人享受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三)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分类施救办法,但增发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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