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七条 资金筹措
(一)2016年,省财政对62个县及14个县改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年人均1510元给予补助,其他市辖区按年人均1080元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解决。
(二)各市、县(市、区)统筹各类资金,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足额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所需资金。
(三)2016年,省级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以奖代补资金对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管理进行奖补,专项用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补贴和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经费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