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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91720/201812-00011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青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青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12-01
废止日期:
青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01 14:33 来源:新河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和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县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打好脱贫攻坚战为主线,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全面、精准”双兜底、双保障。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城乡困难群众。 第三条  目标任务:2018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四条  实施兜底保障。对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家庭实现政策性保障兜底脱贫,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第五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保障范围: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七条  保障标准:根据池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池民社救[2018]77号)文件要求和我县上年农村居民纯收入及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确定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一)2018年,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37元/月.人。 (二)2018年,我县农村低保对象分三类实施救助:一类救助标准为337元/月.人;二类救助标准为210元/月.人;三类救助标准为178元/月.人;救助类别根据文件规定和被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情况就近靠档。 (三)对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增发30%和20%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低保月标准24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四)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五)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八)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九)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十)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十一)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二)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三)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十四)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第十条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和测算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原则上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农村低保标准差额救助。 (三)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患者本人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根据池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和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池民社救[2017]61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家庭收入测算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 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扣除交纳基本社会保险费、购买自住房及必要装潢费用支出之后的余额;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按《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的规定计算; (七)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八)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救助金; (十)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调查。调查方式分为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支出推算等、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括驻村干部)牵头,村委会工作人员协助,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村级民主评议。村级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村干部和村委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委会成员不得多于三分之一。民主评议时,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允许村民旁听。   第十六条  进行公示。村级评议后,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评议情况公示7天以上。公示结束后,将所有申请人完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对无异议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7天,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县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第一榜评议公示;第二榜审核公示,公示不得少7天;第三榜审批公示,即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年总收入、保障类别、家庭救助总金额),公示张贴到每个村民小组。公示机构公布举报电话。 第五章   保障对象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的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保管好日常管理类档案,同时乡镇人民政府保管好审批类档案。做到一乡(镇)一柜、一户一档;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年度复核时,同时对低保证进行审核。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规定共同负担,县财政按规定承担配套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农村低保资金缺口,由县财政追加预算。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现有社保财政专户内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财政农村低保金专户,用于农村低保支出。 第二十五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月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月补助资金用款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低保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过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一)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测算、筹集和使用管理。 (三)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低保工作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受理和审核。 (五)村民委员会受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低保工作设立、公布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农村低保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按照《池州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池民办[2008]171号)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其严重失信情况有关的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为完成农村低保工作目标,县、乡(镇)根据农村低保的工作量,落实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