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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91448535/201312-00033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青阳县城市管理局(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行政强制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3-12-26
废止日期:
行政强制
发布时间:2013-12-26 16:11 来源:市容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强制

对逾期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行为的强制。(不含违法建筑拆除)

行政强制措施: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履行规定,未能限期改造或者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10005000元罚款、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自拆除。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附:第九条第一款: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条第一款: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行政强制

对逾期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行为的强制。(不含违法建筑拆除)

行政强制措施: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履行规定,未能限期改造或者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行政处罚措施:1000—5000元罚款、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自拆除。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附:第九条第一款: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条第一款: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