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青阳县城市管理局(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监督保障 > 公开制度
索引号: 591448535/201412-0004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青阳县城市管理局(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名称: 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 行)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10-31
废止日期:
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 行)
发布时间:2014-10-31 16:09 来源:市容局 字号:[默认 超大]
 

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试 行)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运行状况,以局为单位上报统计情况。
    二、组织实施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负责依法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的统计工作。

     三、有关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
    (三)同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例如:在报纸、网站和公共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但只记为一条。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