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7
安徽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强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首责意识,提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药品质量安全隐患,需要警示其改正的;
(二)群众举报反映较为集中、社会反响较大的;
(三)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被评为失信或严重失信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受权)人,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约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直接约谈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出书面通知(见附件1),通知应注明被约谈人员、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二)约谈原则上由相关处(科、股)室组织实施,必要时由局分管领导约谈。
(三)约谈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在场,并由专人做好约谈记录(见附件2)。结束时,约谈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约谈中,监管部门对被约谈企业提出的整改要求,被约谈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涉及硬件改造等短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整改要求,被约谈企业应将整改计划、实施步骤、时限等以书面形式报告。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以及企业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第七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成其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了解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情况;
(三)督促企业深入了解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八条 被约谈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约谈单位应充分听取被约谈企业的意见,被约谈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单位应当采纳。
第九条 对通过约谈,拒不采取纠正措施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条 约谈不得有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约谈的,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追究具体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约谈通知书
2. 约谈记录
附件1:
约 谈 通 知 书
被约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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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员 |
姓名(职务): |
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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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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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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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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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谈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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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被约谈单位、约谈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 约 谈 记 录
被约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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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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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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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参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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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谈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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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约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记录一式两份,被约谈单位、约谈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