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环罚字[2014]8号
安徽瑞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41723000007505
组织机构代码:77739455-5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肖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4年12 月3日对你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0.5蒸吨燃煤锅炉未配套多管旋风除尘器。
以上事实,有《青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4年12月20日以《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三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和《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章第三条第一款“不正常使用锅炉脱硫除尘等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1、使用35吨/小时以下锅炉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公司:处以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合作银行
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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