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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07-14
废止日期:
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07-14 14:48 来源: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环罚字[2015] 5

青阳县凯德超微钙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341723000012875    

组织机构代码:  68495764-6       

地址:  青阳县木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青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5   6日对你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青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5  6 30 日以《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5]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15  7  日, 自我局 2015  6 30 日下达《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5]5号)三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青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四章第三条第三款“对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

1.停产整改;

2.处以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  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5714